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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二飞辩护词
邹超和老四邹二飞都小,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顺序严重错误,且邹利和邹超之间出生相隔不足6个月,也严重违背自然生育规律。该错误严重甚至可笑的户口本作为认定邹二飞的年龄的依据是严重违背事实的,也不会被法律所允许使用的。

其次,侦查机关在2002年9月24日、2002年8月30日、2002年9月5日三次对瞿颠颠的询问笔录和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03】蒙刑重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均记载:瞿颠颠出生于1988年11月,邹二飞比瞿颠颠晚一届。也就是说邹二飞不可能比瞿颠颠大,即使比瞿颠颠大也不可能大四五岁。瞿颠颠1988年11月出生,邹二飞比瞿颠颠晚一届,那么邹二飞出生于1989年就是比较合理的。

再之,辩护人提交了蒙城县立仓镇郭黄小学和邹二飞的接生员的证明,两份证明材料相互一致,证明了邹二飞出生于1989年10月24日。

瞿颠颠的年龄陈述、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03】蒙刑重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蒙城县立仓镇郭黄小学证明和邹二飞的接生员高文兰的证明之间,相互印证,足以推翻蒙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可以认定邹二飞生于1989年10月24日出生。

 

总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确属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公诉人所举的证据,除了瞿颠颠的笔录外,其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持刀实施犯罪行为。应判决被告人邹二飞无罪,立即释放。

辩  护  人:张   禹

                                             

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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