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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北京)

申请人: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王少明律师,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座007,联系电话:13810480829。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现关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根据以上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家属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盛仲华,女,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鹊江村老埠头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704130524联系电话:13865539008,系犯罪嫌疑人张修弟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张修弟,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鹊江村老埠头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507180530,因涉嫌诈骗罪,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建湖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张修弟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修弟因涉嫌诈骗一案,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建湖县看守所。本案中张修弟是否诈骗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张修弟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而且同案犯戴兴波亦已被捉拿归案,不存在串供可能。犯罪嫌疑人张修弟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对张修弟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保证人是犯罪嫌疑人张修弟的妻子盛仲华(或者犯罪嫌疑人张修弟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予批准。

    此  致
建湖县公安局
                                             申请人:盛仲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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