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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
取利息24万多元,除认定的14万多元外,还有9.6万元应予认定。

辩护人提交法庭的第20号证据靳国柱的证人证言证明王卫某得到利息9.6万元。

6、王卫某从邮政储蓄处得到好处费2.8万元

辩护人提交法庭的第23号证据齐苏珍证人证言、第24号证据师志华证人证言及谷某某的陈述可以证明,在邮政储蓄存钱在正常利息之外还有好处费,即每存1万元给好处费80元,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王卫某在邮政储蓄存款350万元,应得好处费2.8万元,这样计算没有包括王卫某前几年转存所得的好处费,因此是最保守的算法。

7、王卫某几年来所得的正常存款利息为47.6万元

从1996年至2003年银行定期一年的存款利率最高为2.25%,最低为1.98%,为了便于计算我们可以按2%计算。

王卫某从1996年以来的存款分别是:

1996年存款30万。这一年谷某某的铁矿已挖出矿石,吴远某开始给钱。吴保某的铁厂已经营了三年,按吴保某的陈述其第一次给王卫某钱是30万元,因此这一年王卫某最少有30万元的存款。所获利息为0.6万元。

1997年存款50万。吴远某记的帐页证明给了王卫某15.5万元加上96年转存的30万应该是45.5万元,由于吴远某的记录是一个不完全的记录,我们完全可以按50万元计算。所获利息为1万元。

1998年存款300万元。吴远某的帐页记录这一年给了王卫某240多万元,加上97年转存的50万元及王卫某父亲去世所的10多万元,这一年王卫某的存款不应该少于300万元。所得利息为6万元

1999年存款400万元。吴远某帐页记录这一年给了王卫某70万元,加上98年转存的300万元是370万元,而这一年正是武某上大学的时候,吴保某的铁厂已经营了6年,因此王卫某的存款肯定不少于400万元。所得利息为8万元。

2000年存款400万元。所得利息为8万元

2001年存款400万元。所得利息为8万元

2002年存款400万元。所得利息为8万元

2003年存款400万元。所得利息为8万元

8、吴某某近年来所得的奖金为8.9万元

吴某某当庭陈述其近年来所得的奖金为七、八万元,而吴某某的辩护人提交法庭的证据可以证明吴某某所得的奖金为8.9万元。这一财产来源应当予以认定。

以上几项合计为5888000元,加上公诉机关认为已经说明来源的3753192元,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为16000元)然后扣处家庭的消费性支出122142.87元,王卫某现在应有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535049.2元。而起诉书指控的王卫某的家庭财产为人民币9019940.24元,美元89591.89元,将美元按8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后,财产总额为9736675.3元,比王卫某的应有财产总额只多20万元。这一数字甚至达不到30万元的立案标准,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性质决定了说明的财产来源与实际所有的财产不可能一分不差。因此,我们可以说王卫某已经说明了全部财产的来源,且来源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王卫某不具有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身份和前提条件,且其财产是可以说明来源的。因此,王卫某无罪。

                 

 

 辩护人:巩旭峰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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