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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

  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殊性:

  一、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该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属国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权买卖的,但可以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房屋才有赖以“立足”的地方。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因转让房屋所有权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证件,经审查符合房屋买卖条件,办理过户手续(或产权证)后,房屋所有权才算转移,即出卖人才算将标的物交付。未经过户登记(或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仍没有占有该标的物,这一点是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明显区别。


旧房屋(私房)买卖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

  国籍: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

  地址:___邮政编码:___联系电话:___委托代理人:___

  国籍:__电话:__地址:__邮政编码: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
 
  国籍: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

  地址:___邮政编码:___联系电话:___委托代理人:___

  国籍:__电话:__地址:__邮政编码: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位于第___层,共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不包括±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包括±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赵某与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2005年3月20日,赵某与张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一套房屋,总价款62万元,签约当日赵某支付定金5万元,待合同履行时转为首期房款;双方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至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赵某凭交易中心审核的收件收据付清房款余额;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费5万元。签约当日,赵某支付给张某定金5万元。2005年4月30日,因赵某在外地办事,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同年5月11日,房屋中介公司按照赵某在合同上所留地址致函赵某,称赵某4月30日前未与张某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已经违约,现张某同意延长至5月15日前办理转让手续,如再违约,后果自负。但该信函由于逾期无人具领被退回。同年5月22日,双方同至中介公司处,对3月20日签约时因时间太晚未及签名盖章的其他三份合同进行了补签,该三份合同内容与3月20日所签合同完全一致。其后,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进行磋商,张某要求赵某就逾期履行行为先补偿其1万元,然后再继续履行合同,遭到赵某拒绝。同年7月7日,赵某致函张某,要求张某于7月12日上午9时至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逾期不去,视为违约。张某复函称若赵某不补偿其1万元损失,则不会与赵某履行合同,其有权另行处置房屋。7月17日,赵某再致函张某,催告其于7月21日上午9时至交易中心办理转让手续,否则由张某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张某7月18日收到该函,但未予理会。赵某遂于同年9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张某退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并付清房屋余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张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遂判决本案系争合同解除,对赵某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评 析】

  一、本案中哪一方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系争合同约定2005年4月30日前赵某应与张某去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支付房屋余款,而赵某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迟延履行,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此时赵某构成违约。张某在赵某逾期履行后,经与中介公司磋商,并由中介公司于5月11日按照赵某在合同上所留联络地址致函赵某,催告赵某在5月15日前履行合同。尽管该函最后因逾期无人具领被退回,但仍应确认其具有催告履行的法律效力。赵某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后,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时张某已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张某可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争议发生时,适逢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房市震动较大,成交价格不断走低,张某作为房屋出卖人,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符合其利益最大化最求,因此张某选择了向赵某索赔1万元,并以之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张某也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就逾期履行赔偿金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某本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赵某承担逾期履行违约责任,但张某却以此为由拒绝赵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其行为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综上,本案属双方违约。

  二、本案中谁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一方违约场合,违约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这是合同作为“法锁”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双方违约场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具备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时均可单方解除合同,这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避免出现合同僵局(亦即合同既不能履行又不能解除之状况)的内在要求。本案中,赵某逾期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张某自此便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由于此时张某并无违约情形,因此若张某选择合同继续履行,赵某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其后,张某因就逾期赔偿金问题与赵某协商不成,即向赵某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经赵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属合同法上之拒绝履行,此时张某也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先期违约场合,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三、本案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在具备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后,要求赵某支付1万元赔偿金,并以此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这不能作为张某放弃法定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但也不能理解为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这一行为,究其真意仍在保持合同的有效性。尔后在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张某复函称若赵某不作补偿则不会与赵某履行合同,张某的上述意思表示同样不能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合同属于合同关系上的重大行为,应当以明晰而确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张某的复函显然与此不符。从赵某一方来看,赵某在取得法定解除权后,尽管没有直接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其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因送达与契约之继续存在不相容之请求之诉状于相对人,而生解除之效力”,赵某的起诉状副本即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张某之日起,本案合同即已解除。因张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张某理应向赵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maimai/201203/32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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