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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wWW.HTFbW.Com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

  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与冯年平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年平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199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谢俊雄、宋耀红,被告冯年平及委托代理人张静、林执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9月26日签订了一份《新产品开发合同》,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盐酸左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的开发工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按开发进度分期提供给被告科研经费138万元,被告负责按新药报批要求完成所有的试验、资料整理及报批工作并取得新药证书。同时约定:被告“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新药报批要求”、“所有的原始资料应在报卫生厅前和报卫生部评审前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但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申报资料不符合报批要求,无法取得临床验证批复,而且连申报资料上所依据的试验数据的原始资料也无法向原告提供。直至广东省卫生厅要求提交原始资料的最后期限,被告仍无法提供。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给原告寄来少量的原始资料,并致函给原告承认无法提供全部资料。而被告提供的“原始资料”存在严重的删除、涂改、粘贴的违规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由于被告违约,导致该开发项目被终止,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返还科研经费5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该项目所支出的费用49557.50元。

  原告对上述诉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1997年9月26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合同》,合同项目名称为:盐酸左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开发,该合同约定了合作方式:甲方提供研究经费138万元整(研究经费包括了报批过程中用于生产样品必需的费用和各种检验费、评审费、资料费、临床验证费、各种与报批相关的差旅费、劳务费、手续费,乙方的劳务费等,除此138万元外,到取得新药证书为止,甲方不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负责按新药报批要求完成所有的试验工作,资料整理以及报批并取得新药证书。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应符合新药报批要求等。成果归属:成果归属于甲方。所有原始资料应在资料报卫生厅前和报卫生部评审前交给甲方。经费支付共分六期:其中合同签订后甲方先支付20万元给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998年2月1日前再支付10万元给乙方,乙方交付资料报省卫生厅前甲方支付10万元乙方,卫生厅批准上临床后甲方再支付20万元给乙方,临床工作完成上报卫生部甲方支付30万元给乙方等。惩罚条款:乙方如最终不能完成项目计划,按其工作进度退还所用经费的70%。该合同还对验收方式、完成日期、责任等作了约定。该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2、被告于1997年12月5日、1998年3月8日和14日、6月2日收到原告支付的开发款项共60万元的收据,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

  3、1999年2月9日广东省卫生厅粤卫药(1999)26号文:《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阅、复核申报新药原始试验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广东省卫生厅要求各新药申报单位在1999年2月10日前将1998年度申报临床和生产的新药的原始试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新药审评办公室。

  4、被告交给原告有关开发项目的所谓的“原始资料”,但这些原始资料如图谱有涂改和粘贴现象等,并且被告没有提供全部原始资料。该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

  5、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写给原告的信,证明被告没有提交盐酸左旋氧氟沙星的试验原始资料。

  6、1996年5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检验操作规程》,证明原始资料的书写要求。

  7、被告提供的盐酸左旋氧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的申报资料3套,证明被告只提交了申报资料,而未提供原始资料。

  8、1999年4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发布的第2号令,证明《新药审批办法》已通过并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9、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清单:盐酸左旋氧氟沙星原料、片剂、注射液评审会费用27707.50元、检验费等18850元、测定检验费3000元,共计49557.5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第一笔研究经费就没有按时支付。被告已将盐酸左旋氧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的报批资料及原始资料交给了原告,原告在申报资料中已经明确原始资料保在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研究所。由于原告未按约支付费用,致使有部分原始资料即原料的合成和制备工艺的原始资料被告无法拿到,为此,被告已向原告退还研究经费10万元。被告愿意与原告解除合同。

  被告对其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下列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1、1997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产品开发合同》,合同项目名称为;盐酸左氟沙星原料、片剂和针剂开发,该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委托开发关系。

  2、被告于1997年12月5日、1998年3月8日和14日、6月2日收到原告支付的开发款项共60万元的收据,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支付的第1至3期研究经费。

  3、原告收到被告提交的本案所涉及的开发项目的全部申报资料及部分原始资料。

  4、1999年2月9日广东省卫生厅粤卫药(1999)26号文:《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阅、复核申报新药原始试验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5、被告于1999年4月13日写给原告的信,证明被告没有提交全部盐酸左旋氧氟沙星的试验原始资料。

  对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未提供原始资料及被告提交的部分原始资料有涂改、粘贴现象的有关证据,被告提出如下异议:

  1、对证据4,被告认为全部原始资料已提供,资料中有粘贴等系正常现象,在新药报批过程中允许出现。

  2、对证据6,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

  3、对证据8,因是1999年5月开始实施,对以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科研经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被告认为对初审费2000元、测定检验费3000元及检验费16800元愿意承担,对其他费用不承担。另外,被告认为其退还的10万元已包含了上述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提供了全部原始资料及被告提供的部分原始资料有涂改、粘贴现象是否属违约行为。


广州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厂牌型号: 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 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行使公里数: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其他状况:_________。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买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 ________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_____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________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2.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

      3.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经纪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maimai/201203/32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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