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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市 2-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5.0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号2栋4单元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53.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陆万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一) 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5.0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 《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Www.hTfbw.COm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六条 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沈阳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星通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姚久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伟,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

  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小区18号楼2-5-1间号。

  委托代理人:王佩生,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小区18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树忠,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81号。

  委托代理人:周波,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61号。

  委托代理人:刘明,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金山小区百合一街19号楼。

  上诉人沈阳市星通摩托车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3)苏民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进主审、审判员常振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姚久来、委托代理人刘景伟、王佩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波、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1日由苏家屯区靶场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成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法定代表人为沈启龙。1993年10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上级主管部门变更为沈阳市浑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陶树忠。 1996年11月5日沈阳市浑河农场(称谓甲方)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称谓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无偿拨给乙方新建库房用地 1865平方米;甲方不再承付本农场武


房屋买卖合同(二)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下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________镇林荫路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结构砖砭,层次一、二层沿街,间数:________楼共________间,新旧程度________成,户内配置;电气、给排水到户,装潢。  二、甲方通过转让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该房产性质为商业、住宅房。有房产证(号码为________)、土地证(号码为_______)。现同意将上述房产转卖给乙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见附件一。  三、价格与费用
  经约定,上述房产总价格(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此价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种费用,具体另附件二约定,乙方________万首付房款后,甲方开始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之后,余款由乙方采用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完毕。  四、付款及交房约定
  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至乙方名义下的前提下,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贷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贷款)后,将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赁收益归乙方所有,其计算为将租金按日平均计算。并将上述租赁收益与房款一并结算扣减。  五、上述房产的建筑面积按房产证发证单位核算的面积为准,如发证面积与本合同面积有误差,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不变。  六、其他约定
  1.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过户登记至乙方的手续 各自承担的费用按附件约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贷款由乙方自行出面办理,甲方协助提供所需的各种文件及证书。
  3.甲方保证上述房屋的现有所有承租人已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保证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权人已经同意甲方出卖上述房屋;
  4.甲方承诺在乙方支付________万元的首付款后的________日内,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上设置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权利限制。
  5.根据甲方与现有承租人签订的合同(见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赁期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到期。依据此,乙方承诺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到期之前不予变更。  七、保修责任
  商品房的保修责任由建设部规定的法定责任单位负责,本房产开发单位是嘉善县地方房产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联系处理有关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甲方保证提供相应的用于证明开发单位和保修义务人的文书。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违反自己一方的义务和承诺的,或者延迟履行义务达________天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十、为确保各方履行本合同,甲方商请________为其保证人,乙方商请_________________为其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保证范围为被保证人在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其保证人各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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