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 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 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 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wWW.HtfbW.CoM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 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 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 法: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 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 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 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 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 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 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 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 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 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 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 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 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 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 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 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 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 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 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 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 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 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 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 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 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 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 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联合国货物采购合同
1.0 付款 1.1如果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内付款, (a) (b)不分先后。 1.2如果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a)卖家商品发票和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30天内付款,(a) (b)不分先后。 1.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1.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1.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2.0免税: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 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3.0出口许可证: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4.0损失风险:货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5.0 商品及包装的完好: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6.0 联合国的权力 如果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6.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6.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货物。 6.3终止此合同。 7.0 受让与资不抵债 7.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7.2 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变,联合国可以在不损害其它利益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此合同。 8.0联合国名称和标记的使用:卖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联合国名称、标记、联合国正式图章或联合国的缩写。 9.0禁止广告卖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布为联合国提供商品及服务。 10.0 仲裁:任何由于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论或赔偿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违约,都应依据UNCITRAL的仲裁法规加以解决,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情况除外。签约方应服从对此类争论或赔偿要求的仲裁结果。 11.0 特权和豁免权:任何出现在基本条件和合同中的条款都不应被视为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对其特权和豁免权的弃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8)
合同号码: 86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 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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