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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商超进货类)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五年六月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确立的合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商品代销:是指零售商接受供应商的委托,代理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交易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代销关系,委托零售商出售商品,并向零售商支付佣金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代理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约定代销商品的活动。

      6、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为商品代销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佣金之外的全部费用。

      7、对帐: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代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8、对帐周期: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代销商品后,双方以固定的期间或时间为标准而确定的有规律的核对帐目的期间。

      9、对帐日:是指零售商为了工作便利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固定的对帐日期。

      10、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所代销商品的售出数量、金额,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11、铺货期:是指供应商首次订单商品交付之日起,至首次结算周期起算前零售商占用商品的期间。

      12、结算周期:是指铺货期满之日至零售商第一次应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日的期间,此后零售商均应当以此期间为标准、依第一次应当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日期类推,同供应商办理结算的固定周期。

      三、合同文件及组成

      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

      (2)代销商品清单

      (3)双方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促销服务协议

      (5)订单及订单确认

      (6)商品价格变动文件

      (7)商品交付或验收、入库文件

      (8)商品退换货文件

      (9)商品对帐文件

      (10)商品样品及各种附随文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零售商之间有关商品代销、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上述文件形式不限于双方文字协议、通知、信函、传真等,包括零售商通过销售库存微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的各种交易、对帐记录。

               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

    甲方(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代销商品

      1、代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72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 (2)电子邮件 (3)传真 (4)订货合同(5)其他 ________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具体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家电连锁企业与生产厂家代销合同书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maimai/201203/362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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