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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购销合同

     

      
      一九  年 茶 叶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经双方同意按表列项目和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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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 ┃品种┃级┃单┃数┃单价┃总金┃交货┃交货┃交提┃结算 ┃ 备
      ┃(花┃ ┃ ┃ ┃元/┃额(┃  ┃  ┃货 ┃   ┃
      类 ┃色)┃别┃位┃量┃担 ┃元)┃时间┃地点┃方式┃方式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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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www.HtFBw.cOm
      2. 未经双方同意,单方终止或废除合同的,承受未执行合同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3.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调出(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接货的,承受未执行部分的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其它违约责任按《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4. 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分送单位:
      5. 如有附加条款,可在备注栏中说明。
      调入执行单位:           调出执行单位: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报、电话:            电报、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商品房购销合同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商品房购销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2.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第一条,必须填明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填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中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应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所称实得建筑面积是指与商品房购买方独立使用的空间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其共用墙从墙体中线计算,非共用墙从墙体外侧计算。
        6.[ ]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7.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共__[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层________号房,
        第_____[幢][座]___层________号房,
        第_____[幢][座]___层________号房,
        第_____[幢][座]___层____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计(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2.代收____,计(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3.代收____,计(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maimai/201203/422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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