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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中英文对照)

    PART工GENERAL CONDITIONS
    第一章 总则

    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
    定义和释义
    1.(1)In the Contract,as hereinafter defined,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hereby assigned to them,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
    (a)'Employer' means the party named in Part II who will employ the Contractor and the legal successors in title to the Employer,but not,except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Contractor,any assignee of the Employer.
    “业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继承人,但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Www.htfBw.cOM
    (b)“Contractor”means the person or persons,firm or company whose tender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Employerand includes the Contractor’s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successors and permitted assigns.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个人代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c)“Engineer”means the Engineer designated as such in Part II,or other Engineer appointed from time to time by the Employer and notified in writing to the Contractor to act as Engineer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Contract in place of the Engineer、designated.
    “工程师”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他工程师。
    (d) '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means any resident engineer or assistant of the Engineer or any clerk of works appointed from time to time by the Employer or the Engineer to perform the duties set forth in Clause 2 hereof,whose authority shall be notified in writing to the Contractor by the Engineer.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时任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应由工程师书面通告承包人。
    (e) “Works” shall include both Permanent Works and Temporary Works,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f)“Contract” means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specification,Drawings,priced Bill of Quantities,Schedule of Rates and Prices,if any,Tender,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the Contract Agreement,if completed.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还可指标书、接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g) “Contract Price” means the sum named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subject to such additions thereto or deductions therefrom as may be made under the provisions hereinafter contained.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合同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h)“Constructional Plant' means all appliances or things of whatsoever nature required in or about the execution or maintenance of the Works but does not include materials or other things intended to form or forming part of the Permanent Works.
    “建筑设备”指工程施工和维修中或有关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不论任何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他物品。
    (i)“Temporary Works' means all temporary works of every kind required in or about the execution or maintenance of the Works.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或有关工程施工或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j)“Permanent Works”means the permanent works to be executed and mainta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k) “Specification” means the specification referred to in the Tender and any modification thereof or addition thereto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furnished or approved in writing by the Engineer.
    “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规范,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加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Drawings” means the drawings referred to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any modification of such drawings approved in writing by the Engineer and such other drawings a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furnished or approved in writing by the Engineer.
    “图纸”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m) “Site” means the land and other places on,under,in or through which the Permanent Works or Temporary Works designed by the Engineer are to be executed and any other lands and places provided by the Employer for working space or any other purpose as may be apecifically designated in the Contract as forming part of the Site.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过部分,以及由业主所提供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他目的的其他土地或场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部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 (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 (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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