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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摩托车金额:

摩托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摩托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必须是在《全国摩托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摩托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摩托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摩托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摩托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Www.Htfbw.CoM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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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沈阳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星通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姚久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伟,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

  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小区18号楼2-5-1间号。

  委托代理人:王佩生,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小区18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树忠,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81号。

  委托代理人:周波,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61号。

  委托代理人:刘明,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金山小区百合一街19号楼。

  上诉人沈阳市星通摩托车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3)苏民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进主审、审判员常振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姚久来、委托代理人刘景伟、王佩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波、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1日由苏家屯区靶场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成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法定代表人为沈启龙。1993年10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上级主管部门变更为沈阳市浑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陶树忠。 1996年11月5日沈阳市浑河农场(称谓甲方)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称谓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无偿拨给乙方新建库房用地 1865平方米;甲方不再承付本农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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