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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合同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合同价格
  第四条 支付条件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第六条 技术资料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 技术改进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第十条 保密
  第十一条 侵权
  第十二条 税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仲裁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附件
  附件一 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和申请情况
  附件二 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附件三 提成费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方法
  附件四 出让方查账的内容和方法
  附件五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计划
  附件六 乙方派遣专家的技术服务计划
  附件七 产品考核验收办法
  
  本合同于1993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订立。WWw.HTFBW.CoM合同一方为________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注册地址为:中国(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

  此证:

  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有权,并且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的含义:
  1.1 “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适用于或可能适于制造本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1.2 “合同产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产品及其改进发展的产品。
  1.3 “甲方”,系指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
  1.4 “乙方”,系指________,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财产继承者;
  1.5 “合同工厂”,系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
  1.6 “备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产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备用件;
  1.7 “部件”,系指乙方随时书面允许甲方生产和销售的合同产品的构件及零配件;
  1.8 “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其说明书等。但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拥有的资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业务活动的资料;
  1.9 “净销售价”,是指在扣除合同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运输费、商业和数量折扣、佣金、保险费和税费之后的发票金额;
  1.10 “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双方管理机构和有关权力机关中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
  2.2 乙方以非独占方式许可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权利。
  2.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和样机所需的配件,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
  2.5 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专利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7 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2.8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______。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第________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
  3.6 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
  3.7 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______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________________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______。
  4.2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5.1 技术服务
  5.1.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的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
  5.1.2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
  5.1.3 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人,提供技术指导12人日。
  5.1.4 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18人日。
  5.1.5 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
  5.2 技术培训
  5.2.1 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
  5.2.2 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5.2.3 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5.2.4 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5.2.5 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差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技术资料
  6.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____________交付技术资料。
  6.2 ____________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4 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5 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7.1 合同产品的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2 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3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考核。
  7.4 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则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三次考核。
  7.5 经过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技术改进
  8.1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免费将改进或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3 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9.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4 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
  9.5 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9.6 如果乙方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经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9.7 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的利息。
  9.8 如因乙方原因,产品部分性能指标没能达到合同产品的规定时,视具体情况,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_%予以赔偿,但是,若因甲方原因产品没能达到性能指标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金额。

  第十条 保密
  10.1 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甲方均须严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为生产合同产品而使用技术资料的雇员。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部件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分包人须书面保证对其所得到生产技术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0.2 若上述技术资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利,即甲方可以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第十一条 侵权
  11.1 乙方保证,它是依本合同条款转让给甲方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若发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权利的事件,则乙方应对侵权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1.2 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关于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2份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的影印本。

  第十二条 税费
  12.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2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此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邮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四条 仲裁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章程进行仲裁。
  14.3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 若仲裁的内容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16.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1993年5月8日签订,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公司管理机构或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邮件确认。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期满时自动失效。
  16.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了未了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支付未了债务。
  本合同有中、英两种文本。当对其中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收文编号________
收文日期________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商标注册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26条规定,许可_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
许可使用期限: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附本。
许可人:____(章) 被许可人_____(章)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 关于××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
地址:
被许可人:
地址: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就使用在××类××商标、(商标注册证号___,使用在××××商品上)达成下列使用许可协议:
1.……
2.……
3.……

许可人:(章戳)
被许可人:(章戳)
年月日




商标许可协议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 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 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 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 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 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 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5.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 保护
  6.1 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 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6.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 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 新的商标
  7.1 如果合营公司希望发展一个使用_________或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合营公司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 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合营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8.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8.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8.3 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8.4 各方(许可方,合营公司)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第九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zhishi/201203/61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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