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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范本参例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WwW.HtFbW.com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

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电话号码:____

    借款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砖??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A银行。

    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C有限公司。

    2006年1月24日,原告A银行与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借款抵押担保合同,B发展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贷款1500万元,期限8个月。借款到期后,B发展有限公司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A银行于同年9月22日再次借款1500万元给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旧贷款,期限一个月。就在同一天即9月22日,A银行与被告C有限公司订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C有限公司为三合棉业公司在A银行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加盖C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人签名确认,C有限公司同时向A银行提交了他们公司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在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订立后,在省银行未能审批下该笔借款资金的情况下,A银行为了履行该借款合同,于同年的9月22日又以A银行的名义在D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并由A银行通过借用E商贸有限公司的帐户,将1500万元划转至B发展有限公司的帐户。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C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均明确表示,原告A银行没有实际履行2006年9月22日的借款合同,1500万元的借款没有从A银行的帐户上划转给B发展有限公司。对A银行在D担保公司拆借1500万元并通过E商贸有限公司划转给B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是A银行履行借款合同的这一事实,两被告均不承认。被告C有限公司还同时提出,没有见过A银行和B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不知道借款是用于偿还旧贷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A银行的诉讼请求,免除其担保责任。

    在审理期间,法院为查明事实,曾到D担保有限公司、E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均能证明原告A银行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两被告所辩称的原告A银行没有在自己银行帐户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给借款人是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理由之主张不能成立。

    [审判]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A银行与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担保承诺书,均合法有效。A银行虽然采取违规拆借资金和借用帐户的方式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但是对本案两被告不存在违约和过错行为。被告B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被告C有限公司称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没有看到借款合同,不知道借款人的的借款是用于归还旧贷款,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同上明确写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用于归还到期借款,应推定其应当知道借款用途是以新贷偿还旧贷这一事实。本案担保人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理由无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2007年3月14日,德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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