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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周×忠,男,汉族,196×年12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民路银泉花园×栋40×,公民身份号码:         5×23×2196×12×2258。
   女方:张×丽,女,汉族,1983年×月1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民路银泉花园×栋×06,公民身份号码:   

                 。

男方周×忠与女方张×丽于2003年×月认识,于2005年×月2日在重庆市××区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月23日生育一男孩周××,2010年×9月14日生育女孩周×珍。现因女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wWw.HtfbW.cOM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周××和女儿周×珍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负担每个小孩每月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女方应在每月十日前准时付给男方,直至周××、周×珍成年。

  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女方可定期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和女儿一次或带子女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做好配合工作)。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房屋:双方婚后没有购买房屋(现双方居住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民路银泉花园×栋×06和×07号房屋为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

(3) 2010年3月购置的车牌号粤B×3×别克新君越小轿车壹辆归男方所有,尚欠按揭陆万元,由男方偿还。

(4)夫妻双方与他人合伙投资的深圳市龙华××酒吧,目前处于亏损状况,归男方所有,收益或亏损均由男方所有或承担(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系男方婚前存款投资,归男方所有)。

(5)其他财产:女方自愿放弃全部婚后其他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等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共同债务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其中银行贷款贰拾×万伍仟元,向他人借款×拾柒万伍仟元,双方各承担贰拾×万伍仟元。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中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已列明的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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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娇、田文石离婚调解书

湖 北 省 巴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巴民初字第824-1号

原告张慧娇,女,生于1983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张家村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311232723。

委托代理人蒋祖琳,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文石(又名田文识),男,生于1975年2月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张家村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502083396。

委托代理人胡永红,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文石原系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核桃坪村8组人,1999年4、5月间,田文石与原告张慧娇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农历十月八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被告田文石携带嫁妆到原告张慧娇家落户与张慧娇及其父母共同生活,现存嫁妆有衣柜2个、洗衣机1台、干湿磨1台、豆浆机1台、组合沙发1套、茶几1个、煤气灶1台、被盖8床、木椅8把、简易桌2张。2004年2月24日,原、被告在巴东县民政局野三关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田寒雪。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其间也因生计而致双方外出务工,并分开生活。2007年8月,原告张慧娇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田文石离婚,后张慧娇自愿撤回起诉,2008年2月19日,原告张慧娇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田文石离婚,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巴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张慧娇与被告田文石离婚。2009年5月31日,原告张慧娇再次诉至本院,认为被告田文石所挣收入不上交,上不管老,下不管小,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长达二年之久,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时间内,夫妻关系仍未和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田寒雪跟随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张慧娇在诉讼中与饶邦志在巴东县民政局野三关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田文石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慧娇、饶邦志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慧娇提出离婚,被告田文石同意离婚。    

二、婚生小孩田寒雪跟随原告张慧娇生活,并由其承担全部抚养义务。被告田文石在不妨碍田寒雪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探视小孩。                   

三、被告田文石现存嫁妆衣柜2个、洗衣机1台、干湿磨1台、豆浆机1台、组合沙发1套、茶几1个、煤气灶1台、被盖8床、木椅8把、简易桌2张归被告田文石所有,并由其从原告张慧娇处搬走,搬离嫁妆时原告张慧娇不得阻拦。另由原告张慧娇给被告田文石补偿家庭共同财产折价款25000元,被告田文石放弃对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                  

四、由原告张慧娇给被告田文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15000元,被告田文石放弃追究张慧娇、饶邦志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五、上述应付款共计40000元,原告张慧娇定于2012年4月30日一次性付清。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慧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文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杨军

审  判  员 张 世伟

人民陪审员 李 国 章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林

 

 


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在离婚时如果了解房产情况

可以从以下10个方面了解:
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
4、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
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截止目前贷款余额的本金。
6、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7、房产有无其它抵押。
8、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
9、该房产内的户口情况。
10、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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