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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wWW.htfbw.COM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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