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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单

【题 目】企业财产保险单【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全文 保险单号:___ 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承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二、部分损失:(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二、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畅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baoxian/201203/27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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