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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第八条公司宗旨: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wwW.HtfBw.coM第四章股东的姓名股东甲:股东乙: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表;5、利润分配表。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____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 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本管委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名,执行秘书__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 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 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______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______公司 

  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乙方: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____年____。(表示量的单位) 
  ____年____。 
  ____年____。 

  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____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___,在国内销售百分之___。
  ____年:            〃___, 
                    〃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厂房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 

  其中: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__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___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如他方提出要求,可加注______文。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资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资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商谈有关事项,团结教育职工,搞好生产,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资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七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资公司合营期限为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七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一方有权终止合营。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六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 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合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19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省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baoxian/201203/27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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