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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中致人损害由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4X年1X月1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B,女,汉族,195X年1X月2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E,男,汉族,193X年1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女,汉族,193X年X月1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G,女,汉族,196X年X月2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H,男,汉族,198X年X月2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J运输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K,男,汉族,197X年X月1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O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wWw.HtfbW.COM负责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P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支公司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R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裴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P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作出的(200X)东X法民三初字第119X号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申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作出的(200X)东X法民三初字第119X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

2、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E、F、G、H的诉讼请求,改判东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作出的(200X)东X法民三初字第119X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彭XX驾车行为系履行工作的行为,侵权责任应由被上诉人J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彭XX此次驾车行为系工作行为,侵权责任应由被上诉人J公司承担。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市)[2009]第412354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彭XX的死亡属工伤,单位为上诉人J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确认了彭XX是因工受伤的事实。

根据上述文书认定的结果:彭XX是J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彭XX正在执行J公司的工作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彭XX作为上诉人的员工,其侵权责任应由被上诉人J公司承担,作为彭XX的直系亲属,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一审法院查明的(200x)东x法民三初字第83x号案件,系彭XX职务行为尚未被认定为工伤时做作出的判决,不能作为案件参考的依据。

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于200x年1x月份作出(200x)东x法民三初字第83x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分别于201x年x月x日取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201x年1x月1x日取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x)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94x号民事判决书、201x年5x月1x日取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55x号裁判文书,其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确认了彭XX是因工受伤的事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x)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94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行政裁定书》于201x年x月2x日生效。上述三份司法文书均生成于一审判决书作出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条件,现上述司法文书均已生效,并且能推翻一审判决,因此83x号案件,系彭XX职务行为尚未被认定为工伤时做作出的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参考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本案中采用未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而该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院在处理本案时,考虑(200x)东x法民三初字第7x号如何进行判决,赔偿“酌情按照两案的比例计算”,案件如何判决是根据事实来定,而该7x号案尚未生效,事实尚未查清,如何能作为本案的依据?一审法院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造成判决错误,彭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亲属卜庆平死亡的事故赔偿应当由J公司承担,作为彭XX的直系亲属,不应当承担责任,望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x年x月1x日


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甲方(聘任方):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经学校授权,《_________》大学校长作为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签订职位聘任合同书,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职位聘任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这里所说无固定期限是指国家法律,政策或学校规定的被聘任者退休之前的期限。 
乙方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

第二条 工作任务与目标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教授职位工作。如果院系发生变化,双方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确认乙方工作的院系和职位。变动之后,乙方原来合同规定的待遇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该改变。 
2.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每学年完成研究生或本科生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200学时以上。 
4.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院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程建设(如教材编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验方法变革等)。 
5.争取和主持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研究任务及目标 
(1)乙方在考核期内,必须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1项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在_________元以上)。 
(2)乙方对主持的科研项目,应该认真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以及学院科研项目中后期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 
6.乙方在考核期内平均每学年必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___大学);或考核期内有1篇公开发表在sci收录杂志(if3.0以上)学术论著(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单位为_______大学)。 
7.乙方应该积极参加学院以及所在教研室的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完成相关的学科建设目标。 
8.乙方应该完成学院以及教研室分配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持,配合履行职位职责,要求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教学和科研必要的工作条件。 
乙方在本校每连续工作满五年,在学院允许的前提下,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学术假为有薪假期,乙方在享受学术假的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半;乙方要求享受学术假,需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乙方如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并且在项目中负有较重要责任,在课题进行期间,可申请额外享受不超过二年的有薪学术假,在享受学术假期间,乙方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 
甲方必须为乙方申请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 
甲方应该从人力、物力和时间上为乙方主持和完成项目提供便利。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乙方同意按照聘任期内甲方施行的《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必须完成《_________医学院教师职务基本责任标准》中所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考核指标。 
同意履行本合同所承诺或约定的义务和职位职责。 
乙方承诺,未经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甲方许可,不在校外兼任有报酬性的职业。 

第五条 工资和福利 
1.在聘任期内,甲方应该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 
2.除前款工资性劳动报酬外,乙方还可按学校规定领取校内津贴(含税金)。在学校津贴制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津贴制度应同时变化。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减发或停发乙方基本工资,校内津贴和生活补贴,并视情形解除本合同: 
(1)当月事假,病假超过学校规定工作日;
(2)出现旷工行为;
(3)受党政纪律处分;
(4)不能很好履行职位职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律,_________省地方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保险,医疗等费用。甲方同时为乙方子女就学提供可能的方便。 
5.甲方不提供住房。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6.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出现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举情况,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六条 聘任考核 
1.甲方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定期对乙方履行职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2.在聘任期内,乙方有义务每学年向甲方考评机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职位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 
(1)乙方同意按照学校《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以及《_________》中所列各项内容与指标进行考核。 
(2)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之约定。 
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5.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职位津贴发放和继续聘任的依据。若乙方经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工资,职位津贴,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解聘 
1.乙方在受聘期间有以下之一情形者,甲方可以解聘: 
(1)乙方在考核期内未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
(2)乙方受聘期间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3)乙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情节;
(4)乙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或在一个月内经两次书面催促明确拒绝归校;
2.乙方在受聘期间有以下之一情形者,甲方有权直接解聘 
乙方经司法程序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并被判处刑罚;
乙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六个月,或者经两次书面催促而明确拒绝归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付给对方相应的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可就职务聘任,业绩考核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乙方对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的有关文件只要寄往本合同的通讯地址,一经寄出3日内即视为送达,如有地址改变,改变方需在一周内通知对方,否则仍以本合同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校人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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