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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WWW.htFBW.Com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 ;
  ?    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 。
  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时,本物业的开发建设现状是:规划设计进入________阶段,工程施工进度及竣工状况________,是否已通过综合验收________,入住状况________。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根据本合同生效时本物业的开发建设现状,乙方参与下列事项管理:
  (一)参与项目设计,负责________。
  (二)参与工程质量监督,负责________。
  (三)参与竣工验收,负责________。


  第五条?根据规定核实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第六条?制定《物业使用守则》,与业主、使用人办理物业交接验收和入住手续,收取有关费用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七条?负责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穿?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________、________。
  共用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_______。
  共用设施包括: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房、庭院灯、停车场。


  第八条?其它委托管理事项
  (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三)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四)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非市政道路、________ 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五)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位,由乙方负责管理。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有效制止停放。
  (六)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________。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建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等的管理。
  (八)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________。
  (九)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经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房租、采暖费、________?、________。
  (十)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产权人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九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定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2、审核乙方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批准决算;
  3、检查、监督乙方前期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为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条件,协助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乙方的关系。
  2、征求乙方对本物业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3、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负责落实保修责任。
  4、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5、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6、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代收维修基金。
  7、按有关规定提供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应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________日内,交由乙方使用。
  8、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________的比例,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经营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应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________日内交由乙方使用。
  9、负责处理有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2、依据本合同委托管理事项,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提出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委托物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4、规劝、制止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物业使用守则》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5、有权使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6、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7、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自觉维护甲方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权益。


济南市房产买卖契约

契约编号:________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卖方:___________(共有人: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共有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卖方将座落在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已于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签订草约)出售给买方,并将与出售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买方已对上述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买。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含附属建筑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____元)。

  三、房产买卖成交后,在房产交易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四、卖方保证上述房地产合法,权属清楚。双方签约后,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卖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负责赔偿。

  五、在履行本契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契约自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交易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毁约。

  七、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由____________承担。

  八、本契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房产交易主管机关存档贰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共有人:(签章)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共有人:(签章)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名,委员______名,聘任执行秘书_________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anshe/201203/10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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