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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名,委员______名,聘任执行秘书_________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wWw.hTfbw.cOm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区域范围东到__________路,西与__________,与__________,北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事项应详细列举)。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
  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采用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维修资金方案;
  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其成员的津帖分配;
  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义务:
  1.按时筹备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
  2.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4.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维修基金,以及其管理的业主其他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5.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质询,接受业主监督;
  6.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场地的管理使用制度,维护业主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7.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保障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目标的实现;
  10.业主代表大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委员会研究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本章程的宗旨规定并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1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会成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当事选通知委员会成员讨论的议题,并事先告知有关情况,有书面材料的,应事先发给。主任不管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或由执行秘书)代替。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及期限相关人员(如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委员会的决定事项负责。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业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定该事项并造成该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反对该违法、违章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可以免除责任,对该决定在表决时表明异义,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也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业主公约和本章程。
  2.有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能力;
  3.热心公益事业;
  4.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上补选。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因将自己的物业出售、交换、赠予他人,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即行丧失。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辞呈,由委员会会议接受其辞职的,提交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离任的3日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委员会的文件、资料、帐薄及有关的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代表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公告,签署经济合同时,由一名主任和四名付主任共同签署;
  3.监督维修基金的帐目管理;
  4.确定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5.提出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案;
  6.督促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7.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深圳市业主公约(二)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坐落位置(附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_______时至次日上午_______时,中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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