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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有技术合同

合同号:
签订日期:

目录

前言

定义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价格
支付条件
资料交付
技术资料的修改和改进
考核和验收
保证与索赔
侵权和保密
税费
仲裁
不可抗力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法定地址
附件:

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略)
技术资料内容清单和交付时间(略)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略)
乙方派遣专家技术服务(略)
产品考核验收办法(略)
乙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
甲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
乙方有关合同产品的专利及专利申请的清单(略)
 

×××产品专有技术合同

前言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一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另一方为:×国×市×××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乙方有权和同意向甲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有技术,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产品;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注:合同前言中的“鉴于……”条款,或称“叙述”条款,有助于对合同的背景、原因、双方关系的性质和某些具体情况以说明,具有某些潜在的法律作用,一般都用这种形式。wWW.htfbW.COm有些小合同也可从略。)

第一章 定义

式样举例:

1.“专有技术”:

2.“合同产品”:

3.“考核产品”:

4.“技术资料”:

5.……

(注:有些小合同,在合同中关键用语不多的,可以不必单独列一章定义,可以在合同中第一次出现用语时,加定义说明即可。)

第二章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甲方同意从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乙方承认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以上简称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四)

合同号: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职合同)是由公司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一方与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另一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而签订的。

  鉴于许可方长期从事设计、制造、安装、销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同产品);
  鉴于许可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合同产品的有价值且成熟的专有技术;
  鉴于许可方有权并且同意向被许可方授权利用与合同产品相关的专有技术;
  鉴于被许可方希望获得许可其利用该专有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除另有明确的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1 验收标准是指合同产品在验收测试中符合的标准,详见附件一。
  1.2 商业性生产是指工作现场生产_________(数量)合格产品后的正常运行和生产
  1.3 合同产品是指与用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设计、制造、安装或检验的各类产品,详见附件_________。
  1.4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1.5 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_______________机场。
  1.6 改进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合同的任何一方以新设计、规则、处方、成分、数值、参数、计算或任何其它指标的形式对本专有技术进行的新发明和/或修改。
  1.7 工作现场是指被许可方以使用许可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制造合同产品的场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8 专有技术是指本合同生效前尚不为公众或被许可方所知晓、由许可方开发、所有或合法取得、占有并由许可方披露给被许可方的关于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的检验等方面的任何有价值的技术知识、资料、数值、图纸、设计和其它技术信息,许可方已采取了适当措施使专有技术处于保密状态,专有技术的具体描述规定在附件二中。
  1.9 许可方的银行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0 被许可方的银行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 净销售价是指被许可方对合同产品的销售或以正常的、善意的商业交易中的其它处理方法的发票价格扣除销售折扣、回扣、退货、佣金、间接税、保险费、运费、包装费、进口合同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配件关税等方面的费用以及与销售合同产品直接有关的支出。(付款为入门费加提成)
  1.12 提成期是指自商业性生产开始至本合同到期或终止的期间,提成期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付款为入门费加提成)
  1.13 技术资料是指许可方拥有和/或开发的正受保护或不受保护的图纸、说明、技术数据、程序、技术和质量标准和其它的有据的技术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专有技术的解释和说明、涉及到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等方便的信息,许可方对披露上述资料有充分的、自由的权利。技术资料的具体描述,详见附件二。
  1.14 技术服务是指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与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详见附件三。
  1.15 技术培训是指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与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培训,详见附件四。

  第二章 许可授予
  2.1 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同意从许可方获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的专有技术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数据和验收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一。
  2.2 许可方同意授予被许可方将合同产品出口到_________(国家)。
  2.3 许可方同意授予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采用许可方对专有技术的改进。
  2.4 许可方不得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专有技术和改进技术。

  第三章 价格和支付(适用于一次总支付)
  3.1 考虑到许可方全面且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合同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该款项以电汇方式通过被许可方银行转至许可方银行。具体分项如下:
  3.1.1 许可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1.2 设计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1.3 技术资料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1.4 技术服务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1.5 技术培训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2 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提供等所有支出与费用,其技术资料价格为DDU目的地机场交付价。
  3.3 本章第3.1条A、B、C、E项所规定的合同价格将由许可方依照下列方式和比例支付给被许可方:
  3.3.1 该款的______%,即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许可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许可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以被许可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件合同附件。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3.2 该款的______%,即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A.标明“运费已付”的技术资料空运提单或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挂号收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3.3 该款的______%,即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在被许可方收到许可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天内支付给许可方: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协议

  (一)前言
  前言主要是说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地址,以及订立合同的背景目的。其中“鉴于”条款对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背景情况作出说明,通常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缔约意图、目标、被许可技术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他不宜放在合同条款中叙述的内容。对于专有技术而言,首先需表述的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在涉及到第三方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就必须明确其所有权及分许可权等。

  (二)定义条款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以上对象的组合。具有实用性、机密性、历史性和可传授性或可转让性的特点。由于专有技术具有专利技术等其他工业产权不能具备的保密性的优点,所以在当前的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
  而因为国际技术贸易历史尚不悠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所以对有些技术术语各国的理解可能不同,因此在国际技术合同中定义条款必不可少。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也不例外地利用定义条款事对一些关键的,容易发生歧义的常用术语加以界定、解释。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关键术语加以解释,可繁可简。一般说来,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通常需加以定义的术语有:“合同产品”、“许可区域”、“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改进”、“合同生效日期”等等。

  (三)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这是合同的中心,是合同的实质所在。这部分内容首先需明确所转让的技术对象,即确定合同的标的,其次要明确所转让技术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定技术资料的内容,再次要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所授予的权利的种类即为销售权、制造权或其他权利。2)明确授权地域范围,如规定被许可方有权在亚洲地区销售等等。3)明确授权的性质。如该授权属于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亦或是普通许可。另外因专有技术许可还可分为可转让许可、不可转让许可和交叉许可,所以也有必要规定属于上述哪一种许可。

  (四)价格条款
  专有技术的计价方式与有形商品的计价方式不相同。实践中技术的价格一般是按照利润分成原理计算的,如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公认的作价原则是“LSLP原则”(售证方在受证方利润中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售证方得到的费用支付
  LSLP(%)利润分成率=-------------------------×100%
                 受证方的利润
  亦即:技术部价=受证方利润×LSLP(%)

  (五)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规定价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包括支付货币、支付工具、支付银行、支付次数和时间等。
  由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其支付方式也有许多方式,国际上常用的主要有三种:1)一次总付(这种方式受证方风险太大)。2)按提成费支付(这种方式售证方受益较慢)。3)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方式(这种方式双方都可以接受,所以在当今国际技术贸易中也较为普遍)。而对于采用提成方式的,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提成期及支付提成费的期限。

  (六)技术资料的交付
  交付技术资料是售证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这一条款通常有以下内容:1.技术资料的内容;2.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3.技术资料的风险转移;4.技术资料短缺或未能交付的处理办法,由于技术资料能否交付关系到合同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证方一定要注意明确这一条款。

  (七)改进与发展
  这一条款的订立旨在规定所转让/许可的技术的任何一方所作出的改进的归属及互相许可使用。一般来说,技术的改进方自然拥有此技术的改进部分,否则就有不公平之嫌。而对于双方交换使用改进后的技术,也应以对等为原则。只有做如此合理及公平之规定,才能使双方都能致力于改变现有技术,使该技术具有更高的水平,产品具有更好的性能。

  (八)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的泄密,不仅对售证方不利,对受证方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损失。一般来说,保密的义务方原是针对受证方的,当然,售证方也有一定义务,尤其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规定售证方的保密义务就很必要。
  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义务的范围,保密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受方的保密义务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保密的方法和泄露技术内容的责任几个方面。

  (九)限制性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作为技术贸易的供方利用其技术或市场优势,强迫受让方在合同中接受一些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内容的做法。为了避免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来禁止限制性条款。如发达国家多通过反垄断立法来制裁限制性条款,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对技术引进的专门立法来对抗限制性条款。因此在订立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时,当事人尤其是我方需要了解有关国家的关于限制性条款的立法,以避免谈判中交易地位过分悬殊导致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我方当事人以及合同的外方当事人都要了解我国法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并且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一方面列举了限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一般不应订入合同,另一方面承认引进限制性条款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审批机关引以通过特殊批准给予认可。
  总之,我方当事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做到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十)考核验收
  本条款应对考核的技术或产品考核的标准、方法、时间、地点、考核的人员组成、费用负担,以及结果的认定及处理等作出规定。在起草这一条款时要注意这一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确定下来,而不应留到合同生效后再定。

  (十一)税收条款
  我国技术引进合同中的税收条款,一般按下列原则制订:我国与供方国家有协定的,按协定办理;没有协定的,在中国境外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负担,在我国境内征收的税费,则依我国法律规定由供方、受方分别负担。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注意不规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税收减免,也不含有“包税条款”(亦即在受方国家境内发生的所有税务,由受方负担,而发生在受方国家境外的税务则由供方负担)。因这类条款违反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所以如有这样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shu/201203/22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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