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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服务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病毒名称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载体构建、重组、扩增和纯化_________腺病毒,腺病毒滴度_________pfu/ml。WWW.htfbw.cOM

  第二条 费用及价格(人民币)
  1.病毒的载体构建、重组、扩增和纯化所需的原料由甲方自行购买;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所购买的甲方腺病毒产品及其一切复制品、衍生产品将只供乙方或乙方所能控制的实验组中进行实验研究,在任何情况下决不用于人类,决不用于以谋利(直接或间接)为目的的生物制药以及临床分析等方面。
  2.未征得甲方授权或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名义将购买的腺病毒产品及其一切复制品、衍生产品转移、出售或租借给他人使用。
  3.保证乙方应用甲方腺病毒产品及其一切复制品、衍生产品进行的研究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得应用甲方腺病毒产品进行有损于人类安全或其它非法目的的研究。
  4.所有在研究过程中经本产品及其一切复制、衍生产品处理过之动物、植物、蛋类以及乳制品等均应妥善处理,决不可食用或出售。
  5.乙方及乙方的课题组在发表文章中注明该重组腺病毒购自甲方,并将已发表文章复印一份给甲方。
  6.甲方的腺病毒产品是由人5型腺病毒改造而来,在特殊情况下仍可能具有一定的致病性,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使用腺病毒原则。任何违反该原则而引起的实验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健康问题,甲方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7.若乙方不再应用本产品须将其销毁或返还甲方。
  8.乙方承诺在使用本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的言论或行为。
  9.乙方对其提供技术服务的病毒不得转卖、转送及商业化用途。
  10.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腺病毒制品后,应立即将其分成小份装于无菌的病毒冻存管中并低温保存于-20℃,避免反复冻融而导致病毒滴度下降。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所提供之腺病毒产品需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其所携带的基因经过测序确证无误。
  2.甲方的腺病毒产品通过快递公司送达乙方。
  3.如果乙方对产品质量有任何异议,请在货到后一周内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复核产品的质量状况,并给予乙方满意的答复。

  第五条 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向乙方提交下列成果及其报告:
  1.成果:重组腺病毒,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载体构建流程报告。
  3.病毒重组及鉴定报告。
  4.病毒颗粒数检测报告。
  5.病毒滴度检测报告。
  6.病毒纯度HPLC检测报告。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应当支付合同费用的1/3,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向乙方提交第六条所列的成果当天,乙方支付合同费用的1/3,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向乙方提交第六条所列的报告当天,乙方最后支付合同费用剩余的款项,即人民币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向乙方提交第六条所列的成果,每拖延一天,应向乙方偿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自行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法
  乙方对产品质量有任何异议,在货到后一周内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复核产品的质量状况,并给予乙方明确的答复。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需增加的条款)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研究生导师: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内    容

第一章 定 义

第二章 许可授予

第三章 价格与支付

第四章 技术资料

第五章 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七章 保证和索赔

第八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九章 解除合同

第十章 保 密

第十一章 改进与回授

第十二章 税 费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仲 裁

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与其它

 

附    件

 

附件一: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值、技术数据和验收标准(略)

附件二:技术资料的内容、份数和交付时间表(略)

附件三: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许可方技术人员的待遇(略)

附件四:技术培训的内容和被许可方技术人员的待遇(略)

附件五:验收考核程序和保证(略)

附件六:许可方银行关于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证函(格式)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合 同 号: 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 ______________

 

本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由___________公司(根据_____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一方与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另一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而签订的。

鉴于许可方长期从事设计、制造、安装、销售____(以下简称合同产品);

鉴于许可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合同产品的有价值且成熟的专有技术;


上诉人郑行远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行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城关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叶先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永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行远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行远,被上诉人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永祥、叶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日,郑行远与宁波公司签订了1份《新建变幅式打桩船设计合同》,约定:郑行远为宁波公司设计新建变幅式打桩船。该船的设计参数由合同附件1作为技术任务书确定,技术任务书是宁波公司的技术要求,郑行远的设计依据,原则上不作修改,如有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船舶设计应达到施工图标准。设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郑行远完成图纸,交付船检审图部门;5个月内完成全部施工图,交付宁波公司。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39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经签章生效后10日内支付预付款人民币78,000元;船检审图通过后1周内支付人民币117,000元;完成施工图并通过技术交底后1周内支付人民币78,000元;船舶建成经试用6个月,性能达到技术指标的,在2005年3月底前支付余款。设计图由郑行远送船检部门审图,费用由宁波公司支付,技术事务由郑行远负责。合同签订后两个半月内,郑行远完成初步设计(包括总体说明书、总布置图、桩船效果图、主要部件性能参数和结构图等设计图会审所需之图纸),并通知宁波公司,宁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会审。会审后,郑行远应按照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修改工作,并尽快送船检审查通过。在船舶设计、建造过程中,郑行远发生的差旅费由郑行远负担。合同还对技术交底、船舶建造、图纸转让和争议解决等作了约定。

  合同附件1《新建变幅式打桩船主要设计参数》对技术参数要求如下:船体主要尺度为:总长48米×宽度22米×型深4米,吃水1.8米-2.2米,排水2000吨-2200吨,“以上船体主要尺度数据供设计参考,最终由设计方经过计算后与甲方(宁波公司)商定”。桩架主要参数为:桩架高度:水线到吊桩平台高65米(外龙口、桩锤穿顶,吊桩平台到吊锤平台净高不少于10米,必须保证锤到顶时的安全),“俯仰角度:向前27°左右,向后19°-20°,打桩时为+18.5°,拖航过高压线时桩架能倒成水平状态,液压油缸变幅”,桩规格:方桩0.6米×0.6米,大管桩?1.4米,钢管桩?2.0米,桩长65米,桩重85吨,桩锤型号D80、D100.该附件还对起重性能、绞车、作业航区与抗风能力等作了要求。

  同月31日,郑行远向宁波公司发送传真函,告知船体主尺度为46.8米×21米×3.8米,主机主要技术参数确定为“600马力,1500r/min”等,并征求宁波公司关于吊钩数量、位置和桩锤中心位置等的意见。同年5月23日,郑行远向宁波公司邮寄了设计图纸并催促宁波公司办理审图申请。同年6月2日,郑行远填妥宁波公司提供的审图申请书并传真发回。同月4日,郑行远将送审图纸寄送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同月11日,该局对该申请暂不受理,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后再送审,理由是“1、应按法规要求送审设计图纸、施工图不必送审;2、手工绘制图面质量差,不符合制图标准;3、图纸签名不齐,不规范”。

  同月15日,宁波公司组织召开了系争船舶设计评审会,评审意见为:郑行远以经济、适用为原则的设计方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基本上能满足业主提出的各种要求和指标,但也存在不少不足与缺陷,特别是设计富裕度较小,今后进行改造提高打桩船功能的可行性较小。技术资料中,船体、电器、船舶舾装等内容技术资料比较完整,桩架资料欠缺,倒架资料欠缺,液压系统资料缺,全船操纵、控制系统资料缺,希望郑行远对资料进一步完善、补充,充分达到设计要求。会议还要求郑行远补充资料、修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郑行远未在该评审意见上签名。同月17日,宁波公司去函郑行远,提出如下修改要求:

  “一、桩架部分:

  1、在起重、吊桩、拖航、打桩、台风、涌浪等各种特殊工况下、对桩架的强度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复核,并提供数据。

  2、桩架倒平后船舶的最高点至水线应控制在28m内。

  3、在桩架设计全面完成后,对液压变幅油缸的工作工况进行计算,并及时向甲方(宁波公司)提供液压变幅油缸的各项技术参数。

  4、桩架倒平过程中,前腿支点和托架支点的拆卸方法,应力求简单、方便、安全。

  5、吊锤平台的起重能力应达到30吨,并使桩架有足够的强度。

  6、桩架平台至甲板的距离提高到5m左右,主吊与副吊的位置按照施打1.2m水泥大管桩的工况进行考虑。

  7、建议桩架建造时使用的材料尽量采用国产普通钢材。

  二、船体部分

  1、校核桩架在以下几个位置时的船舶稳性情况:

  (1) 桩架前倾18.5度,起吊85吨重物时;

  (2) 桩架后仰18.5度时;

  (3) 桩架前倾27度,起吊50吨重物时;

  (4) 在沿海航区作业时;

  (5) 在近海航区拖航时;

  (6) 抗台避风时。

  2、海底阀门应有高、低位之分。

  3、船体底板与外板应圆弧过渡,对钢缆经常擦碰的转弯处应当加厚钢板。

  4、船舶进水角较小,需重新考虑计算。

  5、前锚左右首导缆柱提高到甲板面3.5m以上。

  6、重新考虑横倾调整方案,要有足够余量。

  7、重新进行重心、重量计算,要有计算书。

  8、船体长度,要求在船体的船舯部增加四个肋距(2.4m),船舶吃水从2.4m变为2.5m.

  (以上计算原则为:新规范、新方法;老规范、老方法。)“

  该函还对甲板机械、资料提出要求,并要求郑行远尽快送审保证一次通过,2003年8月1日前提交施工图。对郑行远提出的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不予采纳。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shu/201203/22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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