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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行远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行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城关五里牌。

  法定代表人叶先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永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行远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行远,被上诉人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永祥、叶明到庭参加诉讼。Www.hTFBw.cOm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日,郑行远与宁波公司签订了1份《新建变幅式打桩船设计合同》,约定:郑行远为宁波公司设计新建变幅式打桩船。该船的设计参数由合同附件1作为技术任务书确定,技术任务书是宁波公司的技术要求,郑行远的设计依据,原则上不作修改,如有重大变更,双方另行协商。船舶设计应达到施工图标准。设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郑行远完成图纸,交付船检审图部门;5个月内完成全部施工图,交付宁波公司。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39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经签章生效后10日内支付预付款人民币78,000元;船检审图通过后1周内支付人民币117,000元;完成施工图并通过技术交底后1周内支付人民币78,000元;船舶建成经试用6个月,性能达到技术指标的,在2005年3月底前支付余款。设计图由郑行远送船检部门审图,费用由宁波公司支付,技术事务由郑行远负责。合同签订后两个半月内,郑行远完成初步设计(包括总体说明书、总布置图、桩船效果图、主要部件性能参数和结构图等设计图会审所需之图纸),并通知宁波公司,宁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会审。会审后,郑行远应按照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修改工作,并尽快送船检审查通过。在船舶设计、建造过程中,郑行远发生的差旅费由郑行远负担。合同还对技术交底、船舶建造、图纸转让和争议解决等作了约定。

  合同附件1《新建变幅式打桩船主要设计参数》对技术参数要求如下:船体主要尺度为:总长48米×宽度22米×型深4米,吃水1.8米-2.2米,排水2000吨-2200吨,“以上船体主要尺度数据供设计参考,最终由设计方经过计算后与甲方(宁波公司)商定”。桩架主要参数为:桩架高度:水线到吊桩平台高65米(外龙口、桩锤穿顶,吊桩平台到吊锤平台净高不少于10米,必须保证锤到顶时的安全),“俯仰角度:向前27°左右,向后19°-20°,打桩时为+18.5°,拖航过高压线时桩架能倒成水平状态,液压油缸变幅”,桩规格:方桩0.6米×0.6米,大管桩?1.4米,钢管桩?2.0米,桩长65米,桩重85吨,桩锤型号D80、D100.该附件还对起重性能、绞车、作业航区与抗风能力等作了要求。

  同月31日,郑行远向宁波公司发送传真函,告知船体主尺度为46.8米×21米×3.8米,主机主要技术参数确定为“600马力,1500r/min”等,并征求宁波公司关于吊钩数量、位置和桩锤中心位置等的意见。同年5月23日,郑行远向宁波公司邮寄了设计图纸并催促宁波公司办理审图申请。同年6月2日,郑行远填妥宁波公司提供的审图申请书并传真发回。同月4日,郑行远将送审图纸寄送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同月11日,该局对该申请暂不受理,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后再送审,理由是“1、应按法规要求送审设计图纸、施工图不必送审;2、手工绘制图面质量差,不符合制图标准;3、图纸签名不齐,不规范”。

  同月15日,宁波公司组织召开了系争船舶设计评审会,评审意见为:郑行远以经济、适用为原则的设计方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基本上能满足业主提出的各种要求和指标,但也存在不少不足与缺陷,特别是设计富裕度较小,今后进行改造提高打桩船功能的可行性较小。技术资料中,船体、电器、船舶舾装等内容技术资料比较完整,桩架资料欠缺,倒架资料欠缺,液压系统资料缺,全船操纵、控制系统资料缺,希望郑行远对资料进一步完善、补充,充分达到设计要求。会议还要求郑行远补充资料、修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郑行远未在该评审意见上签名。同月17日,宁波公司去函郑行远,提出如下修改要求:

  “一、桩架部分:

  1、在起重、吊桩、拖航、打桩、台风、涌浪等各种特殊工况下、对桩架的强度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复核,并提供数据。

  2、桩架倒平后船舶的最高点至水线应控制在28m内。

  3、在桩架设计全面完成后,对液压变幅油缸的工作工况进行计算,并及时向甲方(宁波公司)提供液压变幅油缸的各项技术参数。

  4、桩架倒平过程中,前腿支点和托架支点的拆卸方法,应力求简单、方便、安全。

  5、吊锤平台的起重能力应达到30吨,并使桩架有足够的强度。

  6、桩架平台至甲板的距离提高到5m左右,主吊与副吊的位置按照施打1.2m水泥大管桩的工况进行考虑。

  7、建议桩架建造时使用的材料尽量采用国产普通钢材。

  二、船体部分

  1、校核桩架在以下几个位置时的船舶稳性情况:

  (1) 桩架前倾18.5度,起吊85吨重物时;

  (2) 桩架后仰18.5度时;

  (3) 桩架前倾27度,起吊50吨重物时;

  (4) 在沿海航区作业时;

  (5) 在近海航区拖航时;

  (6) 抗台避风时。

  2、海底阀门应有高、低位之分。

  3、船体底板与外板应圆弧过渡,对钢缆经常擦碰的转弯处应当加厚钢板。

  4、船舶进水角较小,需重新考虑计算。

  5、前锚左右首导缆柱提高到甲板面3.5m以上。

  6、重新考虑横倾调整方案,要有足够余量。

  7、重新进行重心、重量计算,要有计算书。

  8、船体长度,要求在船体的船舯部增加四个肋距(2.4m),船舶吃水从2.4m变为2.5m.

  (以上计算原则为:新规范、新方法;老规范、老方法。)“

  该函还对甲板机械、资料提出要求,并要求郑行远尽快送审保证一次通过,2003年8月1日前提交施工图。对郑行远提出的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不予采纳。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shu/201203/22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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