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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农业生产技术)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提高_______生产的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应甲方邀请,乙方到甲方居住地传授_________生产的技术,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月,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至合同期满,乙方保证甲方达到如下技术水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传授_________生产技术所必需的资金_________元,提供生产设备_________,保障_________原料的及时供应.甲方应严格服从乙方的技术指导。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_________元,按月结算(或合同期届满统一结算)。乙方的食宿由甲方负责安排,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五、合同期届满,如乙方的传授指导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退回甲方付给的报酬,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外,还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元。如乙方中止执行合同,除应赔偿甲方的一切费用支出外,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元。WWw.hTFbw.cOm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给乙方报酬,迟付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____%偿付给乙方违约金.如甲方中止执行合同,应付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全部报酬
  六、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经过公证)__________________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诉人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188号-209.

  法定代表人王国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建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国桢,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扬,男,193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凤阳路724弄15号。

  上诉人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建龙、罗国桢,被上诉人袁庆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3日,被告与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钢城企业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标的为攀枝花钢铁有限公司冷轧厂酸洗切边卷取机设计图,由被告负责设计,并负责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设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最终被告收到的该合同设计费用为人民币14万元。2003年11月11日,原告借被告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 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协定》。一份《协定》(以下称为协定一)约定:第一,前提条件为攀钢集团企总冷轧协力公司签发《设计验收报告》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第二,在前提达到的基础上对现有14万元设计费作如下分配:1、在设计、制造、调试过程中,王国珍和袁庆扬分别垫入费用各 3万元,因此应首先归还袁庆扬3万元、王国珍3万元,共计6万元;……5、余额4.5万元,按宋晓天1.5万元、王国珍1.5万元、袁庆扬1.5万元分配;……7、分配时间以攀钢冷轧协力公司出具《设计验收报告》之日的1个月内支付(由上海东育金属石墨公司向宋晓天、袁庆扬、王国珍支付上述规定的现金)。协定一尾部有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国珍的签名。另一份《协定》(以下称为协定二)约定:第一,前提条件为攀钢集团企总冷轧协力公司签发《设计验收报告》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第二,在前提达到的基础上,王国珍需支付袁庆扬32,650元;第三,在攀钢冷协《设计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王国珍向袁庆扬支付;第四,同时袁庆扬归还借上海东育金属石墨公司的4万元支票的金额,东育公司归还袁庆扬所写欠条。协定二尾部有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国珍的签名。

  庭审中,原告对两份《协定》的签订过程作了如下陈述,当时冷轧协力公司向被告提出其设计的酸洗切边卷取机未达到与冷轧厂酸洗工艺严格匹配,要求原告去协助解决,所以被告提出要原告去攀钢协助解决机组的配合问题,当时原告就提出要被告另外支付32,650元报酬,并将原先14万元设计费用作个分配,故在同一天分别签了两份《协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冷轧协力公司出具的《关于袁庆扬在攀钢集团钢企冷轧协力公司工作情况的说明》,以证明其在《会审纪要》签订后继续为该公司作了相关的工作。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不予认可,其对两份《协定》的签订作了以下两种陈述:一种说法,被告先与原告签订了协定二,将14万元的设计费中的32,650元支付给原告,其中部分是酬劳,部分是原告垫付的差旅费。由于当时没有写清楚这32, 650元是什么费用以及包含了哪些费用,所以紧接着又签了协定一,而协定二在同一时间就作废了。在协定一中将14万元设计费的分配作了明确,支付原告3万元垫付费用和1.5万元的报酬;另一种说法,协定二是对一笔回扣费的分配。被告在设计了酸洗切边卷取机后,受攀钢的委托在上海找厂家制造机组,费用由攀钢出,上海的两家生产厂家分别给被告4.7万元、1.83万元的回扣。这两笔回扣之和除以2等于32,650元,正与协定二中的数额相符。被告对其陈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2004年12月17日,冷轧协力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攀枝花钢铁有限公司冷轧厂酸洗切边卷取机委托设计合同>执行情况会审纪要》(以下简称《会审纪要》),内容为:就双方2003年8月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中各项履行情况进行会审,现纪要如下:一、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了设计资料;二、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制造的酸洗卷取系统设备2004年元月安装完毕,于2004 年3月1日与冷轧酸轧联机试运,2004年 8月系统设备投入正常运行;三、切边卷取规整,无乱丝、扭曲现象,设备具有半自动咬头、布线功能,系统设计基本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四、乙方设备设计资料已交甲方一份归档。双方一致认为对方如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冷轧协力公司与被告均加盖了公章。

  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支付人民币37,650元,然而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7,6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支付之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委托设计合同》的签约方是钢城企业总公司,但根据该合同履行期间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协定》中提到的“前提条件:攀钢集团企总冷轧协力公司签发《设计验收报告》,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终止”、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国珍书写的字条中提及的“攀钢冷轧协力公司如果出具验收报告,能说明本合同终止……”、以及冷轧协力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会审纪要》,可以确定《委托设计合同》真正的履行主体是冷轧协力公司。因此,《会审纪要》中明确表示了《委托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证明该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且对上述履行事实被告均有盖章确认。据此,认定两份《协定》上约定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分别依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关于协定一,被告对于支付原告报酬1.5万元不持异议,但认为虽然约定了支付原告垫付费用人民币3万元,但应按原告的实际支出计算。原审法院认为,协定一中并未约定垫付费用是按实结算,且被告也未能证明原告所列的开销明细是原告为履行《委托设计合同》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协定二,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一会儿陈述协定二中的32,650元是第一次对14万元设计费的分配,后被签订的协定一所替代,一会儿又陈述协定二中的32,650元是对14万元设计费以外的回扣费的分配,不属法院审理范围,而且其始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所作的陈述,故对被告上述辩称意见均不予采信。


涉外劳动技术服务合同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甲方: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工资月的工资=____×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公司______帐户,并按_____国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国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_____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银行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到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返回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_____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_____×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到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至___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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