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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188号-209.

  法定代表人王国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建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国桢,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扬,男,193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凤阳路724弄15号。

  上诉人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WWw.hTFbw.COM上诉人上海东育金属石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建龙、罗国桢,被上诉人袁庆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3日,被告与攀钢集团钢城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钢城企业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标的为攀枝花钢铁有限公司冷轧厂酸洗切边卷取机设计图,由被告负责设计,并负责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设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最终被告收到的该合同设计费用为人民币14万元。2003年11月11日,原告借被告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 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协定》。一份《协定》(以下称为协定一)约定:第一,前提条件为攀钢集团企总冷轧协力公司签发《设计验收报告》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第二,在前提达到的基础上对现有14万元设计费作如下分配:1、在设计、制造、调试过程中,王国珍和袁庆扬分别垫入费用各 3万元,因此应首先归还袁庆扬3万元、王国珍3万元,共计6万元;……5、余额4.5万元,按宋晓天1.5万元、王国珍1.5万元、袁庆扬1.5万元分配;……7、分配时间以攀钢冷轧协力公司出具《设计验收报告》之日的1个月内支付(由上海东育金属石墨公司向宋晓天、袁庆扬、王国珍支付上述规定的现金)。协定一尾部有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国珍的签名。另一份《协定》(以下称为协定二)约定:第一,前提条件为攀钢集团企总冷轧协力公司签发《设计验收报告》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第二,在前提达到的基础上,王国珍需支付袁庆扬32,650元;第三,在攀钢冷协《设计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王国珍向袁庆扬支付;第四,同时袁庆扬归还借上海东育金属石墨公司的4万元支票的金额,东育公司归还袁庆扬所写欠条。协定二尾部有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国珍的签名。

  庭审中,原告对两份《协定》的签订过程作了如下陈述,当时冷轧协力公司向被告提出其设计的酸洗切边卷取机未达到与冷轧厂酸洗工艺严格匹配,要求原告去协助解决,所以被告提出要原告去攀钢协助解决机组的配合问题,当时原告就提出要被告另外支付32,650元报酬,并将原先14万元设计费用作个分配,故在同一天分别签了两份《协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冷轧协力公司出具的《关于袁庆扬在攀钢集团钢企冷轧协力公司工作情况的说明》,以证明其在《会审纪要》签订后继续为该公司作了相关的工作。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不予认可,其对两份《协定》的签订作了以下两种陈述:一种说法,被告先与原告签订了协定二,将14万元的设计费中的32,650元支付给原告,其中部分是酬劳,部分是原告垫付的差旅费。由于当时没有写清楚这32, 650元是什么费用以及包含了哪些费用,所以紧接着又签了协定一,而协定二在同一时间就作废了。在协定一中将14万元设计费的分配作了明确,支付原告3万元垫付费用和1.5万元的报酬;另一种说法,协定二是对一笔回扣费的分配。被告在设计了酸洗切边卷取机后,受攀钢的委托在上海找厂家制造机组,费用由攀钢出,上海的两家生产厂家分别给被告4.7万元、1.83万元的回扣。这两笔回扣之和除以2等于32,650元,正与协定二中的数额相符。被告对其陈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2004年12月17日,冷轧协力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攀枝花钢铁有限公司冷轧厂酸洗切边卷取机委托设计合同>执行情况会审纪要》(以下简称《会审纪要》),内容为:就双方2003年8月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中各项履行情况进行会审,现纪要如下:一、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了设计资料;二、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制造的酸洗卷取系统设备2004年元月安装完毕,于2004 年3月1日与冷轧酸轧联机试运,2004年 8月系统设备投入正常运行;三、切边卷取规整,无乱丝、扭曲现象,设备具有半自动咬头、布线功能,系统设计基本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四、乙方设备设计资料已交甲方一份归档。双方一致认为对方如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冷轧协力公司与被告均加盖了公章。

  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支付人民币37,650元,然而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7,6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支付之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委托设计合同》的签约方是钢城企业总公司,但根据该合同履行期间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协定》中提到的“前提条件:攀钢集团企总冷轧协力公司签发《设计验收报告》,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终止”、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国珍书写的字条中提及的“攀钢冷轧协力公司如果出具验收报告,能说明本合同终止……”、以及冷轧协力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会审纪要》,可以确定《委托设计合同》真正的履行主体是冷轧协力公司。因此,《会审纪要》中明确表示了《委托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证明该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且对上述履行事实被告均有盖章确认。据此,认定两份《协定》上约定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分别依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关于协定一,被告对于支付原告报酬1.5万元不持异议,但认为虽然约定了支付原告垫付费用人民币3万元,但应按原告的实际支出计算。原审法院认为,协定一中并未约定垫付费用是按实结算,且被告也未能证明原告所列的开销明细是原告为履行《委托设计合同》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协定二,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一会儿陈述协定二中的32,650元是第一次对14万元设计费的分配,后被签订的协定一所替代,一会儿又陈述协定二中的32,650元是对14万元设计费以外的回扣费的分配,不属法院审理范围,而且其始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所作的陈述,故对被告上述辩称意见均不予采信。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东刑初字第12号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 范 文 】
编辑本段××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编辑本段(××××)×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编辑本段民事判决书怎么写
  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①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③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④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特别提示   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①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④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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