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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书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项目名称:____

  委托方:____

  (甲方)

  研究开发方:____

  (乙方)

  签订地点:省市(县)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wWw.HtfBw.com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元其中:甲方提供元,乙方提供元。

  如开发成本实报实销,双方约定如下: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元,时间:

  ③按利润%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

  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五、※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①: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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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或姓名)|(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

  |托|联系人|(签章)|

  |方|——————-|——————————————————————|

  |(|住所||

  |甲|(通讯地址)||

  |方|——————-|——————————————————————|

  |)|电话||电挂||

  ||——————-|——————————————————————|

  ||开户银行||

  ||——————-|——————————————————————|

  ||帐号||邮政编码||


高庆丰诉新大禹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海民初字第3597号

  原告高庆丰,男,1939年10月出生,中国化工研究院职工(现退休),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2区25栋1416号。

  委托代理人樊利兵,北京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大禹精细化学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大钟寺村13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周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长群,男,北京市新大禹精细化学品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2区11楼2居33号。

  原告高庆丰诉被告北京市新大禹精细化学品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禹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庆丰、委托代理人樊利兵、被告新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霖、委托代理人赵振、潘长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高庆丰诉称, 1998年、1999年,我在新大禹公司工作期间,和新大禹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科研开发合同关系,根据内蒙古化肥厂高硬度、高碱度循环水、洛阳石油化工总厂化纤厂热电站循环冷却水、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循环水的实际情况及厂方的合同要求,经过实验,分别研制出针对上述三个地域水质特点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三种新型缓蚀阻垢药剂BC605D(应用时为BC605H)、BC605电、BC605H4.新大禹公司于1999年11月开始生产BC605电药剂,并向洛阳石油化工总厂及洛阳市得盛化工有限公司供应该新产品,累计销售220吨,总价款279.5万元。2000年8月,新大禹公司开始为内蒙古捷达发展公司生产BC605H药剂,至今已生产232吨并已全部销售,总价款213.44万元。2000年1月至今,已向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BC605H4药剂204吨,总价款224.06万元,上述三种新产品共为新大禹公司创作349.2万元的毛利润,而且技术性能、效果均得到厂家高度评价。2002年初,我依据新大禹公司的《关于新产品的确认和奖惩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未获得一次性奖励的前提下,开发人可从新产品的销售中提奖,提奖比例为销售毛利润的10%”。我提出提奖申请,新大禹公司始终未答复,后新大禹公司认为我的新产品属于技术性的配方调整,不符合新产品的规范程序,同时认定也为公司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费8万元。综上,新大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的技术成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据《科研开发合同书》之约定,向我支付新产品奖励费用34.92万元整。

  高庆丰提供的证据:内蒙古化肥厂缓蚀阻垢剂筛选科研开发合同书;NDY-9802科研开发合同书;新大禹公司经理会纪要;2000-2002年内蒙古捷达发展公司销售情况汇总表、洛阳炼油厂1999-2002年销售情况汇总;2000-2002年濮阳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情况一览表;三种新产品的提奖计算方法;新大禹公司与内蒙古捷达发展公司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新大禹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高庆丰是我公司职工,承担技术开发的工作任务,高庆丰主张新产品提奖是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而这些规定是答辩人对自己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规范,是单方法律行为,在高庆丰与我公司之间形成劳动管理法律关系,不构成普通民事合同关系,所以关于新产品提奖的争议属于高庆丰与我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而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应首先由劳动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依照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高庆丰都不具备新产品提奖的条件。首先,从形式要件上说,按照《新产品的确认和奖惩办法》规定,新产品要有完整资料、完备的手续和鉴定意见,符合新产品的认定程序。但高庆丰没有按照要求向公司提交全部材料,如提交开题报告、立项建议书、合同书、试验记录、阶段总结、总结报告、生产操作规程、新产品认证登记表、产品说明书、产品暂行标准等,而且,高庆丰已提交的部分材料有一部分也是违反公司事后补交的,因此在其申请新产品提奖时未能在公司经理会上通过。其次,从新产品提奖的实质要件上说,高庆丰的605H、605H4、605电配方也不符合新产品认定的条件。新产品是指市场上需要的、本公司目前所没有的产品,新产品在性能上要优于现有产品或在经济上能带来更高的利润;更具有市场竞争力。高庆丰申请的三种产品均属于对已有产品配方的调整,属于配方组合,没有改变原有产品的本质和主要性能,不具备创新性;都是针对特定用户的水质所试制,不具有开发生产的普遍性,不符合新产品提奖的要求。高庆丰也提取了相应的奖金。公司对管理层人员奖金有规定,经理级干部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全公司人员平均奖的3倍,高庆丰当时担任公司的副经理,所以常常突破此界限,公司并没有予以追究。综上,我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而且,从程序和实体上均不具备新产品提奖条件。请求驳回高庆丰起诉。

  新大禹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新大禹公司干部组成情况;干部任免通知;管理制度;高庆丰申报的全部材料;文件传阅记录表;经理办公会决议;水处理剂、缓蚀阻垢剂BC-605企业标准;BC-605电存在的问题;举例说明申报新产品所应具备的程序;高庆丰提交的生产工艺配方制作规程等文件;高庆丰提交的报奖资料中所使用的公司已开发新产品的有关资料;605系列产品成分;指标和实验数据对比;提奖申请表;高庆丰领取奖金的情况;张颖的证人证言。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庆丰原为中国石化集团北京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化工研究院)职工,自1993年起化工研究院成立新大禹公司,高庆丰由原化工研究院物化部水组转至新大禹公司,并在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其工资、奖金均由新大禹公司发放。1999年12月30日高庆丰退休,化工研究院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此后,退休金一直由化工研究院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是新大禹公司交到化工研究院,再由化工研究院统一代缴至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新大禹公司规章制度

  新大禹公司关于管理人员的奖励办法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办公室人员和财务部人员。奖励基数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经理级干部的奖金总额,不能超过全公司人员平均奖的3倍。


合作开发合同(计算机软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_______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为完成______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

第二条 合作项目和范围
协议各方共同开发______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 合作方式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2.各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六条 协议变更
1.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2.任何合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团队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4.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合作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②合作项目因技术原因,根本不能完成;③合作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shu/201203/23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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