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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公司劳动合同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wWW.HTFBW.COM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网络服务公司员工培训劳动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甲方的不断发展壮大,为了不断的提高乙方的业务素质,为了明确乙方在参加甲方推荐的业务学习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证甲方培养的技术人员不致流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员工自身发展,并进一步加强业务素质的提高,安排
      乙方到??????????? 参加业务培训。在业务培训期间,甲方负责乙方培训费。同时,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
      二、乙方应珍惜此次培训机会努力学习,并保证按照此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返回甲方报到,不得随意在外逗留不归。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自理,同时按逾期报到的天数做旷工处理。
      三、乙方在参加培训后,应能够达到此次培训的目的。如乙方不认真学习未能掌握培训中所传授的知识和技术,则甲方有权扣除为乙方提供的所有培训期间支出的费用及工资(具体执行可由乙方直接返还给甲方或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扣除)。
      四、乙方的权利: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享有培训期间工资照发福利不变的权利。
      五、乙方离开甲方时,关于培训费用的处理: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低于300.00元的(包括甲方获赠的免费培训),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超过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2年的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培训费用。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低于800.00元的(包括甲方获赠的免费培训),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超过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3年的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培训费用。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低于1500.00元的(包括甲方获赠的免费培训),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5年的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培训费用。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低于4000.00元的(包括甲方获赠的免费培训),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培训费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10年的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培训费用。
      乙方在甲方期间的培训费用超过4001.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合同。
      本合同第五条1、2、3、4、5项内容的低于、超过、不足均含本数; 1、2、3、4项中的工作时间均以培训结束或领取结业证到离开甲方的时间作为计算工作时间的标准,多次参加培训的以最后一次培训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以乙方到达甲方的初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准。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 月? 日


      公司涉外劳动合同范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 公司(总部设于________ )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签订本合同‌法。商‌

       

      第一条 总 则

       

      1.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法。商‌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法。商‌

       

      第二条 人 员

       

      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法。商‌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法。商‌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法。商‌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____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法。商‌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____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法。商‌

       

      3.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法。商‌

       

      第三条 签证和其他证件

       

      1.乙方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法。商‌

       

      2.甲方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担费用‌法。商‌

       
      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具体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乙方不负责任‌法。商‌

       

      3.如果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法。商‌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____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法。商‌

       

      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法。商‌

       

      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项目所在国的授权代表‌法。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法。商‌同时甲方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法。商‌

       

      第四条 乙方公司的义务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法。商‌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习惯;

       

      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安全;

       

      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的工地的授权代表商定‌法。商‌

       

      第六条 工作时间

       

      1.人员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甲方与乙方公司授权代表在工地商定‌法。商‌

       

      2.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法。商‌

       

      3.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法。商‌

       

      4.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____ 日有薪休息‌法。商‌

       

      第七条 合同工资

       

      1.人员的月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有效内按以下标准支付(美元):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odong/201203/13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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