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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江苏苏州        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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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西铁城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苏州胥口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 苏州人民路1078号
  邮政编码: 215002
  电话: 0512-65211710/130-73381365
  传真: 0512-65119930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城市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同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 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 写着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 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 受甲方委托,建树、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 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Www.htfBw.cOM
(内容根据单位法律服务的需求和法律事务所的服务能力协商确定)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加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这些专案代理、专项法律服务经协商也可以直接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委派 王路远、顾新华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 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加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 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     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2万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壹万元 元人民币;二〇〇七 年十 月十 日之前再支付 壹万 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农行饮马桥分理处
  账号:  10-553201040004355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一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坚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苏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 甲方逾期 十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B.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C.甲方的经营活动将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为此,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乙方的服务范围
      1.1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1.1 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1.1.2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1.1.3 应甲方要求,参与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谈判,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或意见;
      1.1.4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1.5 经甲方专项委托或授权代表或协助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处理甲方同其它中国公司、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争议;以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1.1.6 根据甲方经营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1.1.7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1.1.8 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2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1.3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2.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保证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和需要委派合格、资深的专业人员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2 乙方保证在履行其义务时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为甲方提供优良、高效和及时的服务。
      2.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2.5 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2.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2.8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2.9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为利于总体工作的完成聘用其他专业顾问。

      3.甲方的义务
      3.1 甲方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
      3.2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和相关费用
      3.3 甲方指定专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3.4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4.律师费
      4.1 作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该费用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4.1.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第一条第一款(1)、(2)项规定的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不超过小时)的报酬。
      4.1.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将该费用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4.2 此外,乙方依本合同第一条进行甲方委托的诉讼、仲裁、参加项目谈判、翻译法律文件,另行收费。收费标准可按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如代理诉讼或仲裁)或按工作量及工作小时(如翻译、起草合同、参加谈判)计价,或按双方协商议定的其它标准及办法计收(如无另行商定,按附件收费标准的80%计收费用)。

      5.工作费用
      5.1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1.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5.1.2 _________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5.1.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5.2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6.变更及终止
      6.1 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双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体事项签订单独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上述协议书或授权书。
      6.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任何修改或补充在签字或盖章生效后即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3 作为本合同的附加,双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体事项签订单独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上述协议书或授权书。
      6.4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可以解除本合同。
      6.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5.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6.5.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5.3 违反第2.条所列规定义务之一的。
      6.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6.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6.6.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3.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1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2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3 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4 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odong/201203/16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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