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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WWw.htFBw.coM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农民工)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阳光环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燕山多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9249号

  原告北京阳光环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顺达招待所4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锋,经理。

  被告北京燕山多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才,总经理。

  原告北京阳光环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燕山多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多普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锋,被告多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公司诉称:2004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简称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提供“HSE体系建立的咨询服务”,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合同到期日为2004年12月3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首付款人民币25000元后,及时完整的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服务。咨询工作完成合同到期时,被告要求待获得认证后再付余款,然而时至今日近两年的时间被告都没有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被告曾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后又告诉原告,被告不做认证,余款也不付了。原告认为其已在合同期内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应立即支付欠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人民币25000元整。

  被告多普公司辩称:原告所称其及时完整的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服务是不符合事实的。2004年5月、6月原告工作人员张志锋带一位自称是咨询人员的刘健两次来被告处,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张丽了解公司状况。之后再也没有见过刘健。原告仅了解被告公司状况,并没有进行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风险评价人员的培训,开展风险评价、法规识别评审工作,指导编制HSE体系文件,指导开展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工作,原告主张其已经完成上述咨询工作,应当举证证明。此外,作为咨询服务受托方的原告应当向作为委托方的被告提交工作成果,但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成果。综上,原告因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咨询服务工作,其关于已完成咨询服务工作的事实不能成立。由于原告并没有按合同要求向被告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偿付欠款人民币25000元不应得到支持。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4年3月12日,多普公司(甲方)与阳光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乙方依据甲方选定HSE标准帮助甲方建立实施HSE,主要内容如下:对甲方有关人员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标准的宣贯、风险评价人员的培训、法规识别评审人员的培训、体系编写人员培训以及体系内部审核员的培训等;指导甲方开展风险评价、法规识别评审;指导甲方编制HSE体系文件;指导甲方开展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合同有效期为自2004年3月12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乙方应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甲方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或在甲方现场或在乙方所在地完成咨询服务。本合同在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即终止。乙方对甲方所提供HSE建立实施的咨询服务最终的验收评价方式可采用第三方认证审核的方式来进行。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帮助建立的HSE体系正常运行后未能通过体系认证审核,乙方将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若因甲方未能严格按照乙方帮助建立的管理体系运行而导致未能通过体系认证审核,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的HSE建立实施的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即支付总额的50%给乙方,剩余50%应在合同终止前15日之内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多普公司支付阳光公司咨询服务费用人民币25000元。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余款人民币25000元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本院。

  在本案诉讼中,阳光公司为了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三份证据:

  证据1:落款为2005年11月30日、盖有多普公司公章的证明,其中载明认证工作尚未完成,仍欠阳光公司余款25000元。

  证据2:多普公司致阳光公司的材料,其中提及因认证费用调价,多普公司与阳光公司协商价格能否调整未果,故决定终止认证工作。落款日期为2006年3月10日,加盖有多普公司的公章。

  证据3:阳光公司向多普公司提供建立HSE体系合同履行一事的特别说明(简称“特别说明”),其内容为:开始咨询初期,阳光所派老师刘健已对我方所派人员张丽完成了体系建立的咨询工作,后由于我方内部变动,申请认证工作没有及时进行,至2005年下半年我公司稳定后,重新开始文件整理工作,这期间请张志锋重新帮助编制了文件,我单位经理李广才看文件与大厂的文件不同,就把文件重写了;张志锋知道后告诉我们,我们的文件不能和大厂的文件一样,就第二次帮助把文件写了一遍。(特别说明:我单位由于一些困难,现决定停止HSE体系认证工作,所以想就此不再支付咨询费余款人民币25000元,望阳光公司体谅同意!)。落款处有多普公司的公章和李广才的签字,时间为2006年5月24日。

  对于上述三份证据,多普公司认可所加盖多普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均是受张志锋的欺骗才签字盖章的,阳光公司并没有完成咨询工作。为了证明其主张,多普公司提交了证人张丽、怀海和张伟的证言。在庭审中,证人张丽、怀海、张伟出庭作证。张丽陈述其于2004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间在多普公司工作,之后离开多普公司。在2004年3月到9月期间,她负责HSE体系认证工作,参加了阳光公司组织的培训课程,阳光公司的人员曾到多普公司进行了企业调查、危害分析等工作,但没有进行其他咨询工作。怀海陈述2006年3月份左右和5月份左右在多普公司看到张志锋以向青岛阳光公司要钱为由,让李广才在其书写的材料上盖章。张伟也证明2006年5月张志锋以向青岛阳光公司要费用为由,让李广才在其书写的材料上盖章。

  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合同期限延长到2005年3月31日。

  上述事实有《技术咨询合同书》,原告证据1-3,张丽、怀海、张伟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咨询工作,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从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原告证据3系被告就合同所涉HSE体系咨询工作履行情况向原告出具的“特别说明”,虽然该“特别说明”是由张志锋书写,但被告在该说明上签字盖章证明被告认可其内容,而在该“特别说明”中明确载明咨询工作已经完成。原告证据1和证据2也从侧面佐证了被告的上述认可。其该种情况下,被告如欲否定说明所载内容,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从被告的证据来看,张丽的证言证明原告已经对被告进行相关的咨询工作,由于张丽在2004年9月后已经离开被告公司,无法证明之后发生的事实,无法排除原告在这之后继续进行其他咨询工作的可能。怀海、张伟非原告、被告工作人员,并不知晓合同履行情况,两人虽欲证明原告以其他理由诱使被告出具证据2和证据3,但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无法否定证据3中被告“完成体系建立的咨询工作”的明确表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现有证据,原告关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予以反驳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因此认定原告已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咨询工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余款人民币25000元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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