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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

XXX,女,汉族,XXXXXX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XXX;

联系电话:XXXX。

第一被告:

XXXX,女,汉族,XXXXX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X;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XXX;

现居住住址:长沙县XXXXX;

联系电话:XXXXX。

第二被告:

XXXXX,男,汉族,XXXXX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X;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XXX;

现居住地址:长沙县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为67200元);

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经人介绍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两次共将16万元现金借给第一被告。第一次是2013年11月20日,在长沙县XXXXX大酒店,原告将11万元现金借给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和收条给原告。第二次是2014年1月22日,在XXXXX酒店原告又将5万元现金借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同样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给原告。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Www.htFBW.COm”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两次借款时为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对原告的债务。借款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返还借款,但是两被告一再推脱,到现在仍不愿返还借款。原告无奈,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日期:2015年XX月XXX日


魏盛竹、吴爱钗、魏义桃、魏春晓、魏春丹、魏齐胜诉张美芝、叶如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8)泰民二初字第58号

原告:魏盛竹,男,193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351018003X。

原告:吴爱钗,女,193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3611260020。

原告:魏义桃,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6602100045。

原告:魏春晓,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8407210046。

原告:魏春丹,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8702140027。

原告:魏齐胜,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白溪村将家洋8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9001240011。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圣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欧自琢(特别授权代理),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泰顺县雅阳镇雅阳坪村里洋坪,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美芝(又名张卫钗),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阳镇白溪村葛绳岭,现住罗阳镇泰庆北路82号,身份证号码:352229197003191525。

被告叶如产(又名叶树省),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阳镇白溪村葛绳岭,现住罗阳镇泰庆北路82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6506160013。

原告魏盛竹、吴爱钗、魏义桃、魏春晓、魏春丹、魏齐胜诉被告张美芝、叶如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露琼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义桃、魏齐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欧自琢、被告张美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如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原告的申请,本院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82号的房屋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美芝于2006年3月17日向魏朝康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同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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