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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WwW.HtFbw.cOM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十、结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十一、违约责任。

    陷阱: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

    注意: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十二、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陷阱: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

    注意: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确定纠纷的管辖地。

    十三、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工业品买卖合同

      工业品买卖合同
      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标的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间厂家计量单位数量价款
      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工业品买卖合同
      工业品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maimai/201203/39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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