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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买卖协议格式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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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市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元整(¥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整(¥元),剩余房款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日内腾房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支付甲方万元款项时甲方须把此房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WWw.hTFbw.Com将来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立即配合领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将来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三)自乙方要求甲方协助过户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甲方除必须及时配合乙方过户外,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四)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五万元整 (¥50000元)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夫妻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夫妻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华侨以及其他老外的结婚登记告知书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3个月)。 

(三)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件的,还须提供指定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各3张。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 

申请(出具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联系电话:64325087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六 上午9:00— 下午4:00十、投诉监督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1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maimai/201904/99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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