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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wWW.htFBW.coM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各成员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3.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1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2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3 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4 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zhishi/201203/2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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