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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变更书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变更 年 月 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变更事项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有效部分一并严格全面履行。

    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双方的变更事项为: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章或印鉴)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浙江省人事厅制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书

      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上级主管部门:

      地 址: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 聘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本款第1、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 乙方退休、退职;

      5. 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我国员工聘用劳动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文中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文中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 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 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 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 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 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odong/201203/14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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