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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书格式
>│长行政复议期限_______。│ │长行政复议期限_______。│
│               │ │               │
│承办人_______     │ │承办人_______     │
│审核人_______     │ │审核人_______     │
│签发人_______     │ │签发人_______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印章)  │ │         (印章)  │
└───────────────┘ └───────────────┘
存根                 随卷
续上表
┌───────────────┐ ┌───────────────┐
│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  │ │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  │
│               │ │               │
│   复延字〔〕第 号    │ │   复延字〔〕第 号    │
│               │复│               │
│_______:       │延│_______:       │
│               │字│               │
│  关于_______的行政复│ │  关于_______的行政复│
│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情况复│年│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第│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延│号│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延│
│长行政复议期限_______。│ │长行政复议期限_______。│
│               │ │               │
│承办人_______     │ │承办人_______     │
│审核人_______     │ │审核人_______     │
│签发人_______     │ │签发人_______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印章)  │ │         (印章)  │
└───────────────┘ └───────────────┘

送申请人              送被申请人

  格式八

┌───────────┐ ┌───────────┐ ┌────────────┐
│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通知书    │ │    通知书    │ │    通知书     │
│           │ │           │ │            │
│  复责履字〔〕第 号│ │  复责履字〔〕第 号│ │  复责履字〔〕第 号 │
│           │复│           │复│            │
│_______:   │责│_______:   │责│_______:    │
│           │履│           │履│            │
│  关于_____的行│字│  关于_____的行│字│  关于_____的行 │
│政复议决定,已于__年│ │政复议决定,已于__年│ │政复议决定,已于__年 │
│__月__日__生效,│ │__月__日__生效,│年│__月__日__生效, │
│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年│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第│ 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 │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号│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 │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机关│号│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机关│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机关 │
│于__年__月__日前│ │于__年__月__日前│ │于__年__月__日前 │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 │           │ │            │
│承办人______  │ │承办人______  │ │承办人______   │
│审核人______  │ │审核人______  │ │审核人______   │
│签发人______  │ │签发人______  │ │签发人______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印章) │ │       (印章) │ │       (印章)  │
└───────────┘ └───────────┘ └────────────┘

存根            随卷            送被责令履行机关
  格式九

┌────────────────┐ ┌─────────────────┐
│      送达回执      │ │      送达回执       │
│     送字〔〕第 号     │ │     送字〔〕第 号      │
├─────────┬──────┤ ├──────────┬──────┤
│文书名称、编号  │      │ │文书名称、编号   │      │
├─────────┼──────┤ ├──────────┼──────┤
│送达时间     │      │ │送达时间      │      │
├─────────┼──────┤ ├──────────┼──────┤
│受送达人     │      │ │受送达人      │      │
├─────────┼──────┤送├──────────┼──────┤
│送达地点     │      │字│送达地点      │      │
├─────────┼──────┤ ├──────────┼──────┤
│送达方式     │      │ │送达方式      │      │
├─────────┼──────┤ ├──────────┼──────┤
│代收人      │      │年│代收人       │      │
├─────────┼──────┤第├──────────┼──────┤
│代收原因     │      │ │代收原因      │      │
├─────────┼──────┤ ├──────────┼──────┤
│与受送达人关系  │      │号│与受送达人关系   │      │
├─────────┼──────┤ ├──────────┼──────┤
│受送达人拒收原因 │      │ │受送达人拒收原因  │      │
├─────────┼──────┤ ├──────────┼──────┤
│见证人      │      │ │见证人       │      │
├─────────┼──────┤ ├──────────┼──────┤
│送达人      │      │ │送达人       │      │
├─────────┼──────┤ ├──────────┼──────┤
│备注       │      │ │备注        │      │
└─────────┴──────┘ └──────────┴──────┘

存根                 随卷

  格式十

┌──────────┐ ┌──────────┐ ┌──────────┐
│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 │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 │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
│          │ │          │ │          │
│ 规审函字〔〕第 号│ │ 规审函字〔〕第 号│ │ 规审函字〔〕第 号│
│          │规│          │规│          │
│______:   │审│______:   │审│______:   │
│          │函│          │函│          │
│  关于______│字│  关于______│字│  关于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我机关在审│ │____,我机关在审│ │____,我机关在审│
│查中认为______│年│查中认为______│年│查中认为______│
│__________│第│__________│第│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
│_条的规定,现送请你│ │_条的规定,现送请你│ │_条的规定,现送请你│
│机关予以处理,并请_│ │机关予以处理,并请_│ │机关予以处理,并请_│
│___回复处理结果。│ │___回复处理结果。│ │___回复处理结果。│
│          │ │          │ │          │
│承办人______ │ │          │ │          │
│审核人______ │ │          │ │          │
│签发人______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印章)  │ │    (印章)  │ │    (印章)  │
└──────────┘ └──────────┘ └──────────┘

存根           随卷           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格式十一
          行政复议申请(口头)笔录(式样)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写明公安机关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复议请求:
主要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记录人_________

  格式十二
             行政复议决定书(式样)
         复字〔 〕 第  号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写明公安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同申请人)
  申请人×××…(写明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写明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决定…(写明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填写)
  (1)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2)依照××的规定,本决定为终局裁决,应于×年×月×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在决定书尾部注明决定书的份数及发送情况。)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

           关于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说明
   一、本法律文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各种文书之前加印本级公安机关名称。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如属于第①种情况,在“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后填写不予受理的理由,然后划掉②;如属于第②种情况,在“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后填写“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划掉①。
   三、《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中,如属于当事人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法》第26条),在“并请”后填写“在60日内”;如属于复议机关主动审查的(《行政复议法》第27条),在“并请”后填写“及时”。
   四、《行政复议申请(口头)笔录》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制定了基本式样。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交待诉权的问题,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完全一致,并不是所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提起行政诉讼,各地可根据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填写:
  (1)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2)依照××的规定,本决定为终局裁决,应于×年×月×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在决定书属部注明决定书的份数及发送情况。
   五、法律文书尺寸如下:
  式样一、二、五、六、八、九长18厘米,宽14厘米;
  式样三、四、七长18厘米,宽12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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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兴诉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公安行政拘留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行初字第00096号 

原告吴建兴。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原告吴建兴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作出的(2012)第314号《行政拘留决定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且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本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建兴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兴负担。

审  判  长    陈玲霞

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海燕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06/68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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