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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判:曹辉平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辉平。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辉平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2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曹辉平从借宿的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公寓A3栋556号宿舍外出,经过该公寓564号宿舍时,见门未关,便溜入室内,窃取何某某某的联想牌SL4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曹辉平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美达酒店门口将该电脑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已花用。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20元。

2012年1月7日4时许,被告人曹辉平趁所住宿舍的学生睡觉之机,窃取吴某的佳能牌500D单反相机一台。后被告人曹辉平在武汉市武昌区陈家湾将该相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200元。www.htfBW.cOm经鉴定,该相机价值人民币3440元。

2012年1月7日,被告人曹辉平在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曹辉平的家属赔偿何某某人民币3000元,赔偿吴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何某某、吴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吴某的陈述,证人邱某某、金某、喻某的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辉平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辉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辉平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曹辉平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游


丁述杰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述杰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述杰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丁述杰在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丰收村武汉市华之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舍内,趁室友王保成洗澡之机,盗窃其放置在宿舍柜子内的华硕牌X43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而后藏匿于该公司库房内。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12年1月5日,被告人丁述杰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退还给王保成,并于同年1月7日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山坡乡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述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保成的陈述、证人曹某、黄某、王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述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述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述杰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述杰主动退还了被害人财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述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  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青


广东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日粤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06/68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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