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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

律师见证及律师见证书的书写

  律师见证的效力

  1.约束效力

  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的范围

  1.律师见证的主要是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等。例如,遗嘱、声明、契约、合同、买卖赠与等。wWW.HTfBW.cOm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则不属于律师见证的范围。这些**的发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发生时,一般也难亲身所见,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2.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我国公证原实行自愿原则,但近年来,由于国家调整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故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如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在这个范围之内,律师见证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

  律师见证的程序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律师应请当事人首先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律师对委托见证的当事人应认真接待,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查见证是否属于见证范围。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申请见证的事项;(2)合同双方的责任;(3)申请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合同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对不符合律师见证条件或不属于律师见证范围,以及见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则不予见证,律师事务所应作出不予见证的书面说明送交委托人。

  2.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这是见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是见证的必经程序。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应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还应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见证

  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该项法律行为的完成。律师见证仅是就其亲自经历某一**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进行客观的证明,不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推理。因此,律师见证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4.出具见证意见

  对经律师见证,见证事项真实、合法,律师应在委托见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上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在见证书上盖章。

  律师见证书的书写

  律师见证书是律师开展见证业务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等。

  (1)标题。应当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当写在标题的右下方,按年度、律师事务所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如(2002)京隆见字第XX号,即指2002年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第XX号。

  (3)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委托见证人是公民的,应当写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委托见证人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写出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正文

  这是见证书的主体部分,可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等四项内容。

  见证事项,是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要求律师见证,相当于行政公文中的“事由”,要写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如“委托律师就《遗嘱》进行见证”。

  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至如何办理见证的全过程,为确认见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

  见证结论,这一部分是见证书的核心部分,指律师对有关见证事项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见证结论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结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某一自书遗嘱的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与法律依据合并在一起写的,具体叙述如下:“兹证明鲁XX在书写自书遗嘱时神志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是由鲁XX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内容出于鲁XX本人的真实意思,符合《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违反其他政策、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3.结尾

  应在右下方按序分行写出律师事务所的全称,由两名见证律师签名盖章,并在见证书的年、月、日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_____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6.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遗嘱律师见证书(2012年版)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陈如浪律师、陈如波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楼A座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如浪、陈如波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陈如浪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陈如浪律师、陈如波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陈如浪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陈如浪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06/68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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