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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           姓名        

经济性质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的代理人)      家庭住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鉴证人

(盖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www.hTfBW.com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乙方度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为

    元。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工资。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在探亲似、病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

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抑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经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he的;

5.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合同第九条(三)项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当将期限颇延至下列情形规定的到期时间: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甲乙双方约定的

一定的工作达到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或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

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庆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           姓名        

经济性质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的代理人)      家庭住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鉴证人

(盖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乙方度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为

    元。以后,按企业工资制度工资。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在探亲似、病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

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抑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经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he的;

5.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合同第九条(三)项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当将期限颇延至下列情形规定的到期时间: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甲乙双方约定的

一定的工作达到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或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

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重庆市陈正贵征地拆迁纠纷案件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重庆市陈正贵征地拆迁纠纷案件

致大竹林街道办事处的律师建议函

尊敬的胡伟书记:

 本所接受陈正贵的委托,依法对其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代为办理,今日据陈正贵陈述,大竹林街道办事处正在准备组织强制拆除陈的苗圃和养殖场,以用于兰渝铁路和渝利铁路,本所认为根据陈正贵的陈述以及本所调查掌握的证据,贵机关的正在组织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特予以函告,请予以重视并参考。

 一、征地批复已经失效,涉案土地现在不能用于项目建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8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1070号)批准将大路村四社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且在两个征地批文中明确规定“该宗土地自批准之日两年内未实施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截止今日2012年已经历时四年多,依法(渝府地[2005]841号)(渝府地[2005]1070号)已经失效。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使用涉案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必须重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将属于破坏土地资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贵机关征占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不符合征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本案中,涉案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中含有大片的由申请人种植的树木苗圃,属于林地。依法应当办理征占林地审核,据调查,(渝府地[2005]841号)(渝府地[2005]1070号)批复时未经林业部门审核,不符合征占林地的条件。

三、即使手续补办之后,也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贵机关组织强拆陈正贵苗圃和养殖场是违法的。

1、征地补偿款不到位,不得强行征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至今近日陈正贵的征地补偿问题尚未处理,贵机关在此条件下强行征地,明显违法。

2、未经法定强制程序擅自强拆,属于非法行为,贵机关不具备强制征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组照上述法律,强制征地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机关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强制拆除的权力,强制拆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

 四、关于对陈正贵的补偿问题,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地上物标准,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补偿。

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107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841号)将大路村四社土地集体土地全部征收。

  自2006年被征收后,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且重庆市渝北区属于重庆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本案中涉案土地上的拆迁事宜完全符合该条法规的规定,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在此类的处理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持相同的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此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遵照述法律规定,本所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征地拆迁、保护陈正贵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标准参照市场价值对陈正贵进行补偿,合法有据,属于合法合理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故请求贵机关将本所的法律建议呈报上级,妥善处理陈正贵苗圃和养殖场的征地拆迁纠纷。

关于征地拆迁事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中央纪委高度重视,连续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一致要求规范征地拆迁程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解决,贵机关此时违反法律强制实施拆除,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请贵机关本着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慎重考虑本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若贵机关对本所法律建议有不同意见,请予以指出,为保障陈正贵的合法权益,本所愿意在法律层面同贵机关进行沟通。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卫洲

                        2012年7月24日

主题词:陈正贵  征地拆迁 纠纷    法律意见

报送:大竹林街道办事处 胡伟书记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qita/201203/58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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