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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
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wWW.HTfBw.CoM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


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

乙方月工资为        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

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
,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协议
甲方:浙江工业大学 
乙方:上海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05号]、《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工大(2001)3号]、《关于对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浙教供(2000)182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就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改制范围 

改制范围为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整体资产,但不包括该厂目前使用的厂房、土地资产。 

二、 甲方改制企业资产状况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杭诚评一字(2001)第39号],截止2001年7月31日,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经评估后净资产总额为2,437,081.94元。 

三、 资产出售 

1、乙方以2,437,081.94元的资产评估值(不包括无形资产)一次性整体收购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 

2、乙方认可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无形资产折算成现金计人民币65万元,并在整体收购该厂资产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根据评估报告,乙方承担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历年欠应缴甲方利润计1,677,095.10元。但考虑到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应收帐款的构成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将宁波永德盛化工厂贷款利息138,612.00元及陈柏康医疗费13.00万元债权转给甲方收取;并同意乙方以28.5万元一次性清缴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欠缴学校的利润,该款与资产购买金一并汇入学校的指定银行帐号。 

四、债权债务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改制后,原企业农药产品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继和承担。 

五、关于改制后的企业 



1、甲、乙双方同意在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10%;乙方出资4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90%,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鼓励和吸纳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职工自愿参股。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5日内,将各自的投资资金汇入双方认可的指定银行账户,按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2、新公司的冠名不得出现“浙江工业大学”字样及其相关简称(如:“浙工大”、“工大”等)。 

3、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的各类许可证归改制后的新企业所有。 

六、原厂房的使用 

甲方同意在过渡期内(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至2004年12月31日),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使用的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给新的企业使用,由新企业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 

七、劳动人事 

1、原化工厂事业编制职工的公费医疗(含子女统筹医疗)、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仍按甲方事业编制人员相应政策执行,委托甲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新的企业承担。 

2、原化工厂的所有人员的工资等福利由新的企业负责解决。 

3、原化工厂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工资由甲方负责管理。 

4、原化工厂的党组织、工会组织暂挂靠甲方产业集团公司。 

5、原化工厂职工的职称、职级评定待甲方明确产业集团的政策后再确定。 

6、原化工厂事业编制的职工退休后,回到甲方办理退休手续。 

八、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处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外协商。 

十、协议有效期 自签约之日起至原化工厂事业编制人员全部退休。 

十一、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二、签约地点杭州市浙江工业大学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章)法人代表(授权人)(签章) 





 年月 日 年月 日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qita/201203/58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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