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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班车租赁协议

编号: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为解决甲方员工上下班问题,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承租乙方大巴车(下称班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租赁标的:

(1) 甲方承租乙方大巴车两辆分别:品牌: ,车型: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车辆购置时间 ;品牌: ,车型: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车辆购置时间 ;

2. 租赁期间:

(1) 租期共计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

(3) 合同到期甲方未提出解除合同并继续支付乙方租金的,视为本合同自动续定。

3. 班车路线及时间

(1) 起点 华典佳园或蓝领公寓 ,终点 奇瑞汽车工业园。Www.htFbW.cOm

(2)甲方租赁乙方车辆作为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甲方为乙方提供固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位置。甲方员工不得私自提出变更行车路线及停车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与乙方协商解决。

(3)乙方应保证班车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按时交纳车险等。

4. 租金及支付

(1)租金以月为单位按月结算,月租金为 元,每月 时间前支付乙方租金。

(2)租金包含班车在租赁期的保险费、养路费、保养、维修费、年检等费用。甲方除了定期向乙方支付租金费用外,不再负担任何其他费用。

5.使用及维护

(1)甲方确保其司机使用真实、有效的驾驶证,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班车司机应相对固定,且须保持车辆外观及内饰的干净整洁。

(2)乙方须保持班车车辆状况良好,车辆证照及税费齐全有效,车内各种设施功能正常。

(3)甲方应固定司机专人专线驾驶。如发生班车车辆年检、维修保养等更换司机或车辆,须经乙方事先同意。

(4)班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班车如果毁损、丢失或其他形式的灭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从甲方通知乙方车辆丢失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5. 违约责任

(1)如发生违约情况,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后10日内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6. 争议解决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A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B厂,法定代表人:張XX,(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XX,男,汉族,197X年X月1X日出生

上诉人因不服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民一初字第389X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民一初字第389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2、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民一初字第389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没有解除与CXX的劳动关系,CXX系自行离职,上诉人愿意维持与CXX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不需要支付C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元。

CXX入职后,经常无故迟到、缺勤、旷工——其5月份只上班1天,6月份上班2天,8、9月份没有上班,从2010年12月份就没有来上诉人处上班,但是即使如此,上诉人从未主动提出解雇CXX,因此不存在上诉人违法解除CXX的事实。而事实上,自2010年12月开始,CXX就一直没有到上诉人处上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2010年12月份CXX的行为构成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目的是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无须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3200元。

被上诉人于2010年5月份入职上诉人处,担任工程部结构工程师一职。从6月份起,上诉人多次找到CXX,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CXX始终拒签,无奈,上诉人分别于2010年6月27日、2010年8月27日、2010年10月27日张贴公告,告之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被上诉人置之不理。此次借另谋其他职业,因此自行离开上诉人处,目的在于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一直拒签劳动合同是恶意的,上诉人无须向其支付任何工资。

其次,退一步说,CXX月平均工资并非其所称5500元,其5月份工资188元,6月份工资500元,7月份工资4700元,10月份工资4865元,11月份工资5500元,即便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也应该是188+500+4700+4865+5500=15753元,而非被答辩人主张的49500元。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忽视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工资转账明细,该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工资情况,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应为5021元。

一审法院称“强磊为被告员工,但银行工资转账凭证没有该员工的工资支付记录”据此,法院不认可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工资转账凭证,这是明显错误的。上诉人支付员工工资,除2010年8月份工资是现金支付,其他月份均为银行转账支付,因此,2010年8月份当然没有强磊的银行工资转账凭证,也不会有员工强磊的工资支付记录,此外,该案件与强磊是否系上诉人员工没有关联,而且银行工资转账凭证不是上诉人能够伪造出来的,法院完全可以去调查,该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工资情况。

上诉人月平均工资并非其所称5500元,CXX5月份工资188元,6月份500元,7月份4700元,10月份4865元,11月份5500元,其月平均工资应为5021元。

四、被上诉人2011年1月至2月未出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需支付2011年1月至2月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1月份、2月份工资11000元及迟延支付工资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2750元。

被上诉人为另谋其他职业,自2011年1月至2月就没有来上诉人处上班,自行离开上诉人处,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上诉人无须支付其任何劳动报酬。一审法院凭第三人出具的以2011年1月份、2月份工资抵扣车款以及电话录音,就认定需要支付2011年1月至2月工资理由不能成立,电话录音中打电话想找的是基得益的负责人張XX先生,而“CXX”却打电话给不知道实情的“刘总”,刘总并不负责上诉人的招工、考勤等,其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被上诉人自行离职,不符合延迟支付工资的情况,上诉人不需要支付延迟支付工资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011年1、2月份工资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望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A发展有限公司B厂

201X年X月2X日


[来源:/hetong/zulin/201809/82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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