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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牛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牛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公路138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学兵,该公司营销总监。

 委托代理人史航,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机械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牛顿路200号三期标准厂房6楼E、F单元。

 法定代表人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建刚,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牛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路企业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wwW.htFbw.cOm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史航、管学兵,被上诉人上海机械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电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建刚、孙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8日,机械电脑公司作为委托方、牛路企业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下:牛路企业公司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机械电脑公司建立适当的管理体系并取得CMU/SEI SW-CMM Level3的认证证书;咨询辅导自2004年10月开始,至2005年10月结束;具体培训和咨询辅导工作,按照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机械电脑公司按照牛路企业公司提供的《项目方案书》提出的、经牛路企业公司认可的《技术咨询实施计划》进行;牛路企业公司的责任包括①负责对机械电脑公司的管理体系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并依据机械电脑公司目前的实际能力与水平开展咨询与辅导工作,确保企业人员素质得到提高并建立以CMU/SEI SW-CMM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②提供CMU/SEI SW-CMM系列标准基本知识、文件编制培训以及内部审核的参与和指导以此带动内审员的实际操作水平。③协助机械电脑公司做好质量体系文件的起草、定稿、发布及运行工作。④辅导机械电脑公司的内审员进行二次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次数。⑤推荐认证机构为广州赛宝认证中心,辅导机械电脑公司掌握迎接认证机关评估的方法和技巧。⑥预评估的时间为2005年8月,正式评估的时间为2005年11月,可依机械电脑公司的需要调整辅导进度,但不得超过规定周期一个月;机械电脑公司应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软件过程改进活动并按时完成咨询人员布置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案例讨论、文件撰写、文件评审、执行检查与偏差纠正、预评估及正式评估等活动;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32.56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机械电脑公司支付给牛路企业公司人民币10万元,完成体系文件起草并得到机械电脑公司确认后的3日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认证机构现场评估宣布通过现场评估当日支付全部余款;如机械电脑公司因自身原因提前请求解除合同,须经牛路企业公司同意,并应向牛路企业公司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之外的赔偿金,赔偿金根据本合同费用总额扣除已付和到期应付款项之余额的50%计算。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1、在签订本合同前,牛路企业公司曾向机械电脑公司提供了一份《上海机械电脑有限公司软件过程改进业务项目企划书》(以下简称《项目企划书》),即技术服务合同中提及的《项目方案书》;2、机械电脑公司已按约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11月底,牛路企业公司向机械电脑公司提供了其制作的《上海机械电脑有限公司软件过程改进推进及辅导计划》(以下简称《推进及辅导计划》),即技术服务合同中提及的《技术咨询实施计划》。此后,牛路企业公司对机械电脑公司进行了培训:第一次,2004年12月9日,差距分析共2个工作日,顾问师李华北、刘小茵;第二次,2004年12月20日,资产管理和配置管理1个工作日,软件产品质量1个工作日,顾问师刘小茵;第三次,2005年1月25日,配置管理作业规程评审0.5个工作日,软件的度量技术0.5个工作日,项目策划与项目监控1个工作日,顾问师刘小茵、管学兵;第四次,2005年1月29日至31日,Introduction to CMMI培训;第五次,2005年3月3日,需求分析与建模培训1个工作日,顾问师王振宇;第六次,2005年3月4日,软件产品工程培训与研讨1个工作日,顾问师李华北、王振宇。此后,《推进及辅导计划》中安排的其他项目均未实施。对于该节事实,机械电脑公司在庭审中指出虽然牛路企业公司进行了前述的培训活动,但与《推进及辅导计划》制定的内容有差距:1、第一次差距分析没有递交《差距分析报告》;2、第二次辅导中的“资产管理和配置管理”专题比计划时间晚了9天,而“软件产品质量”专题却比计划时间早了2天,并将咨询师李华北改为刘小茵;3、《配置管理作业规程》的评审原定为两次2004年12月23日和2005年1月,每次0.5天,而实际评审时间只有2005年1月24日1次0.5天,不仅晚了整整1个月,且没有形成评审报告,原定的咨询师李华北缺席;4、第三次辅导中的“软件的度量技术”专题比计划时间晚了1个月,而辅导时间由原定的1天缩短为0.5天,原定的咨询师李华北亦未出席;5、2005年3月3日、4日的授课中出现的顾问师王振宇不在授课老师名单之列;6、根据《推进及辅导计划》,牛路企业公司在组织机械电脑公司进行了“软件产品质量”、“软件的度量技术”、“项目策划与项目监控”等专题研讨后应评审《软件开发作业规程》、《软件工作产品检查表》、《技术/同行评审作业规程》,《项目策划与监控作业规程》等文件,而牛路企业公司既未协助机械电脑公司制作相关文件,也没有进行评审。对此,牛路企业公司表示:没有对相关文件进行评审是因为机械电脑公司根本没有提供这些文件;差距分析报告早已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机械电脑公司了,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他事实未表异议。

2005年3月中旬,牛路企业公司曾安排了一次过程文件的预审,机械电脑公司未能通过。庭审中,双方对预审未通过的原因各执一词。机械电脑公司称由于牛路企业公司提供的培训指导不到位,且没有协助机械电脑公司制作相应的过程文件,致使机械电脑公司自行制作的文件不符合要求而没能通过预审。机械电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过程文件。牛路企业公司称机械电脑公司根本没有制作完成过程文件,故当时无法进行预审。对于机械电脑公司提交法庭的过程文件,牛路企业公司认为是机械电脑公司为诉讼而制作的,即使当时制作过也从未交给牛路企业公司过。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jishu/201203/22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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