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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缓刑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陶保坤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陶保坤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就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犯罪情节部分和陶保坤的个人情况做几点说明:

本案中陶保坤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首先,从主观上来讲,陶保坤的主观恶性不大。陶保坤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本案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并非陶保坤的本意,同时该事故的发生也给陶保坤本人及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因此,可以认为,本案的发生,只是一念之差,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虽然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案发后陶保坤及家人积极的对受害人家属经行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Www.HTFBW.com第三,陶保坤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该起事故发生后陶保坤及其家人积极的对受害人家属经行赔偿,充分的说明了陶保坤的悔罪意愿。第四,陶保坤在事故发生收主动报案,并如实交待事故经过,也在第一时间内拨打120急救,试图抢救受害人的生命,虽应求救无效死亡,但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是善良的,其对该事故的发生无主观恶性,同时这也是陶保坤的自首表现,另外,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陶保坤的口供中及案件材料中可以看出,陶保坤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陶保坤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悔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陶保坤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同时积极的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由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对其犯罪行为从法律和人性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既惩罚其犯罪行为同时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陶保坤判处缓刑。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谢谢!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滕旭辉

2011年6月2日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石家庄律师 张峰:13933189892 QQ:619682253

申 请 人:XXX,男,汉族,现住XXX,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

依法对XX省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省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08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08年3 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XX省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08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



发生交通事故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情况

 

 

知情者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便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必须由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提供证言。因此,凡是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供证言,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有所规定。主要是接受询问,必要时出庭作证,如实陈述。

如果知道肇事逃逸者,证人更要迅速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提供逃逸者情况:一是逃逸者的年龄、性别、衣着、面貌特征,逃逸车辆的车型,是大客车、小客车还是大货车、小货车等,二是逃逸车辆的颜色,是绿色、红色、蓝色、黄色还是乳白色等。三是逃逸车辆的号脾颜色、号码、文字等。四是逃逸车辆有无装载货物,装的什么货物等。五是逃逸车辆的车身上有无文字,什么文字等。六是逃逸车辆肇事的地点、时间和驶离的去向等。以便公安机关及早分析案情,布置力量,将逃逸者缉拿归案,依法处理。

 

 

[来源:https://www.htfbw.com/hetong/law/201211/70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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