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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告

尊敬的上饶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XX月XX日我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将来签订的购房协议的部分条款内容。为表达我的诚意,还向贵公司支付了X万元的定金。

2012年XX月XX日我向贵公司寄去了《情况说明》材料,要求更改《商品房定购协议》的部分重要条款,其中有三条:1、要求房屋交付的标准改为综合验收合格;2、要求办理贷款资料准备时间延长至合同签订后50天内;3、本人贷款资料提供完整无误后无论银行是否放贷,都应在资料提供后30日内交房。

但是,自2012年XX月XX日向贵公司送达《情况说明》后,贵公司一直未做任何回应。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协议》已经解除,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贵公司收取的定金1万元应该返还与我。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定购协议》仅仅是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前序工作,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是成立合同的要约行为。WWW.HTFbW.coM我于2012年XX月XX日向公司送达的《情况说明》中对主要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这在法律上也是一种要约行为,贵公司没有回应,所以,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成立。导致合同没有成立的原因是由于客观,非双方的过错或过失。所以,我要求贵公司返还1万元定金的请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恳请贵公司从企业发展大局出发,从百年企业,做诚信企业,做民生企业。本人是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赚钱养家糊口着实不易。为了攒钱买房,已经节衣缩食了几十年。此景此情,请贵公司理解。

我的合理请求恳请贵公司慎重对待。如贵我的纠纷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我将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以维护本人的正当的权益。

特此函告,顺祝商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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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XX月XX日



[来源:/hetong/law/201301/72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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